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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院合宪性解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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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平
冯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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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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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0,15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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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运用合宪性解释需要划定必要的限度,否则会造成合宪性解释的滥用。合宪性解释具有法律解释方法和宪法间接适用方式的双重属性,由此决定了法院运用合宪性解释的限度应当根据司法权受立法权约束和宪法适用权限定的权力逻辑进行划定。在立法权约束维度,法院运用合宪性解释应当遵循法律文义和法律目的双重限度,不得进行超越制定法目的的合宪性续造。在宪法适用权限定维度,法院运用合宪性解释应当限定于宪法文义范围之内,不得进行宪法续造,不得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法院运用合宪性解释的保全规则还应当恪守一定的审查限度,在形式违宪、规则违宪和目的违宪等“明显违宪”的情形下,法院不得运用保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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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续造
宪法适用
合宪性审查
目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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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itutionality interpretation
constitutionality renewal
constitutional application
constitutional review
legal purpose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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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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