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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之理论重述——从“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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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必新 马生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9-44,共16页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之“统一论”及“区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在理论上建构合同效力的“两质态论”及“三效力说”,并在反思、批判传统“统一论”及“区分论”的基础上,以合同效力的“两质...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之“统一论”及“区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在理论上建构合同效力的“两质态论”及“三效力说”,并在反思、批判传统“统一论”及“区分论”的基础上,以合同效力的“两质态论”及“三效力说”为理论工具,分别建构合同成立与形式效力生效要件之新“统一论”及合同成立与实质效力生效要件之新“区分论”。一方面,新“统一论”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的核心价值,保障和维护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新“区分论”充分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行为的规制及合同关系的干预,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新“统一论”与新“区分论”互为基础及前提,二者相辅相成,不仅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和揭示合同效力根源这一深层次的基础理论问题,而且能够完整有效地解释和回答合同成立、无效、有效、生效及其逻辑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民法典》有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制度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应该予以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质态论” “三效力说” 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统一论” 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区分论” 形式效力 实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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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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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玉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07-112,共6页
劳动合同的本质特性决定书面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是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合... 劳动合同的本质特性决定书面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无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立法宗旨或是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应当是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合同具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的法律规定做出修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 诺成性合同 意思自治 订约主体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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