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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制度的体系整合与教义学结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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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亚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9-66,共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前者规范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后者规范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基于功能一致性考虑,二者在返还效果上应作等同处理。原物返还时,受领一方的返还包含原物、孳息以及用益;给付一方的返还包含价金以及利息、受领一方为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返还不能的类型可以区分为自始返还不能以及嗣后返还不能,价额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一方的对待给付为界限,计算标准原则上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免价额返还义务的情形包含三种,即给付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瑕疵、可归责于给付一方的行为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受领的标的物在给付一方仍会发生毁损灭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瑕疵 不当得利 原物返还 价额返还 风险回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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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风险识别与权利救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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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141-150,共10页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受让人存在承担公司资本充实与公司债务补偿的双重风险,需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才可免除责任风险。在公司资本充实责任风险下,鉴于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管理...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受让人存在承担公司资本充实与公司债务补偿的双重风险,需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才可免除责任风险。在公司资本充实责任风险下,鉴于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赋予受让人对出让人的资本充实风险有明确的审查义务,若转让人因此而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受让人可以主张权利抗辩,并享有行使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而在公司债务补偿责任风险下,往往面临着法律适用冲突的风险,不能简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综合考虑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虽然认缴资本制下出资人可以在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转让股权,这加剧了受让人主观判断的风险,但受让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形下通过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确定转让人的责任范围。在排除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人瑕疵出资的可能性后,受让人在遵循股权特有属性的基础上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615条的规定,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选择主张转让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 受让人 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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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化视角下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的体系展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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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承韪 吴志宇 《广东社会科学》 2025年第5期245-260,共16页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功能化视角下,应构建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折价补偿基准体系,将合同价款、履行成本、主观价值作为价值计算的其他基准,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参酌效力瑕疵事由规范目的等因素后合理选定;对于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动以及涨跌,应通过厘定折价补偿对象、调整基准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返还,类推适用风险回跳规则确保风险的合理负担,仍有损失需要填平的,则应判予损失赔偿。就例外而言,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履行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影响,除非受领一方提出非法性抗辩,法院应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考量下做出是否例外排除返还请求权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瑕疵合同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非法性抗辩 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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