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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驳“登记有效条件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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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敏 宋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27-31,共5页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登记有效条件说”)似乎已成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仅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与房地产管理的实践相矛盾,而且在理论上也违反...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以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我们姑且称之为“登记有效条件说”)似乎已成定论。但我们认为这一主张不仅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与房地产管理的实践相矛盾,而且在理论上也违反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基本原理,用以处理房地产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公平的后果。为此,我们特不避浅陋,对这一主张提出质疑,与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同仁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效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 不动产物权变动 房屋登记 当事人 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 效力 司法实践 合同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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