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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期间制度的另一种解释可能——以继续性合同原理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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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6-41,共16页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 保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保证债务不仅体现在代负履行责任(代为履行或者代负责任)的承担上,更存在于保证人以其责任财产准备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之状态中。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限。继续性债务必有其终结,故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有必要设置法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时起算,其届满受制于主债务履行期。在一般保证中,代负履行责任的请求亦应向保证人提出。保证期间并非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适用于不同的领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债务转化为代负履行责任且保证人不履行时起算。不论一般或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受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期间 合同 责任财产准备状态 合同存续期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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