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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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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8-30,共13页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错案 刑法客观主义 方法论 犯罪论体系 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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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法:基于司法逻辑的重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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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法治研究》 2016年第2期52-61,共10页
刑法与《刑法》不同,这是理解《刑法》第1条之前应予注意的。《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的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第2至5条分别规定的是同一根本原则之两用: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它们分别侧重于为控辩双方提供... 刑法与《刑法》不同,这是理解《刑法》第1条之前应予注意的。《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的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第2至5条分别规定的是同一根本原则之两用: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它们分别侧重于为控辩双方提供话语基础。关于刑法的概念,则应从"体——用"的动态轴和"内容——形式"的静态轴构成的坐标中去界说《刑法》第1条。在此基础上,应对刑法的公法性、刑法的政策性、刑法的目的性、刑法的规范性、刑法的司法性等命题的传统理解进行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文本 刑法的自发性 刑法规范 刑法原则 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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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逻辑——基于106件裁判文书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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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祥 毕劲松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4-91,共8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表现,但是刑罚介入的关口和量刑幅度与劳动刑法出场的应然姿态不符。司法处理这一难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出"前置违法"的重刑化和"事后态度"的轻缓化,淡化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表现,但是刑罚介入的关口和量刑幅度与劳动刑法出场的应然姿态不符。司法处理这一难题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出"前置违法"的重刑化和"事后态度"的轻缓化,淡化了安全生产单位自我管理的实现和事故预防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刑事司法逻辑上,一方面应当通过对犯罪情节加重的认定,强化事故的预防和自我管理的实现,有效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另一方面,还应当通过适度地重刑化来实现刑罚的保障功能。如此,在现有制度规范内,有助于变"注重实害处罚"为"强化危险消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司法逻辑 刑法谦抑性 刑法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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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如何面向司法:问题与逻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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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法治研究》 2015年第3期5-16,共12页
目前面向司法的刑法学是间接式的,其基本理论特征是文本分析、形式逻辑、独断思维,它具有使实践蜕变为认知、使司法趋向于行政、使疑难案件化约为常规案件等弊端。只有直接面向司法,刑法学的司法面向才能真正实现。直接面向司法的刑法... 目前面向司法的刑法学是间接式的,其基本理论特征是文本分析、形式逻辑、独断思维,它具有使实践蜕变为认知、使司法趋向于行政、使疑难案件化约为常规案件等弊端。只有直接面向司法,刑法学的司法面向才能真正实现。直接面向司法的刑法学是对刑事司法过程进行理论建构的刑法学,它能更好满足民众司法需求,大陆法系刑法教义学并不具有这种过程性建构特征。直接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奉行司法逻辑,可称为司法刑法学,其基本论辩方法是"内外分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面向 司法过程 司法逻辑 司法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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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量刑算法的司法适用:逻辑、难题与程序法回应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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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87-200,共14页
智能量刑算法的司法适用,既推动了我国传统司法的结构性转向,又开拓了“同案同判”的技术化裁判路径。这主要归功于智能量刑算法的主体性逻辑、量化规范逻辑以及经验规范逻辑。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与社会反馈却发现,暗箱裁判、算法歧... 智能量刑算法的司法适用,既推动了我国传统司法的结构性转向,又开拓了“同案同判”的技术化裁判路径。这主要归功于智能量刑算法的主体性逻辑、量化规范逻辑以及经验规范逻辑。但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与社会反馈却发现,暗箱裁判、算法歧视并非当前智能量刑算法司法适用的最大难题,反而是公众的可接受性、经验归纳的周延性以及“系统性偏差”等难题极大地困扰着算法裁判的实践效果。为了更好地推动智能量刑算法的司法适用,我国应在现行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司法听证程序、算法选择程序、算法判决申诉程序,并面向三类刑事变通事项建立主审法官的伴随性审查程序,以消除智能量刑算法的技术性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量刑算法 同案同判 智慧司法 司法逻辑 程序法 算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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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刑法学的观念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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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1-169,255,共10页
司法刑法学是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是司法逻辑的刑法学。传统刑法学偏离司法实践,不正面反映庭审过程,有悖于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向。刑法学所服务的司法实践是交往实践,不是目的行为,不同于执法实践。在司法逻辑上,应区分刑法的理解、解... 司法刑法学是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是司法逻辑的刑法学。传统刑法学偏离司法实践,不正面反映庭审过程,有悖于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向。刑法学所服务的司法实践是交往实践,不是目的行为,不同于执法实践。在司法逻辑上,应区分刑法的理解、解释与适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对庭审过程的关注以及区分理解与解释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司法刑法学把刑法理解学提升为真正的刑法解释学。司法刑法学的基本架构应是“刑法论—定罪论—量刑论”。与传统刑法学立基于主体哲学不同,司法刑法学采取的是现象学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刑法学 司法过程 司法逻辑 主体哲学 现象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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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在证据“拿来”之后——威格摩尔证明表格的逻辑化倾向及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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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树真 《政法论丛》 2008年第6期84-88,共5页
人们普遍承认在由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转向过程中,威格摩尔是一位具有宏阔战略眼光的人物,但对反映其司法证明科学理论的著作《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主要与当时普遍重视证据... 人们普遍承认在由证据法学向证明法学转向过程中,威格摩尔是一位具有宏阔战略眼光的人物,但对反映其司法证明科学理论的著作《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主要与当时普遍重视证据规则立法、相对轻视司法证明内在结构与原则的研究不无关系。现在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则立法已充分发达,而影响证据立法的体制与主要因素已有所变化,重新认识其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论倾向会对预测证据法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证据立法实践有重要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学转向 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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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为规范观:刑法学超越之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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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2-100,共9页
行为规范在刑法学上的基础性地位一直没有落实,这根源于新康德主义的自上而下向度。要克服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价值独断主义和规范认知主义,就必须在生成论和主体间性哲学之上重建行为规范观。新行为规范观至少包含以下要义:行为规范是... 行为规范在刑法学上的基础性地位一直没有落实,这根源于新康德主义的自上而下向度。要克服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价值独断主义和规范认知主义,就必须在生成论和主体间性哲学之上重建行为规范观。新行为规范观至少包含以下要义:行为规范是生成的,应消除自然犯与法定犯之区分所隐含的误区;行为规范是独立的,不应以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否定其独立性;行为规范是先在的,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事实上先在于制裁规范,这为科学评判违法性意识学说提供了理论依据;行为规范是完整的,不仅具有行为指向,也具有后果指向,因而是犯罪论(定罪论)和刑罚论(量刑论)的共同基础。行为规范感知论的意义应予重视,它自然导向行为规范的司法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康德主义刑法学 行为规范 规范生成论 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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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从静态到动态的刑法学诠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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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 《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13-21,共9页
理解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不仅应静态地确定两个概念的基本语义,还应动态地(亦即按照辩证逻辑和司法逻辑)研究其基本用法。理解法律是以区分法益与行为规范为语言前提的。法益与行为规范的相互统一,不是谁统一谁,而是两者辩证统一于犯... 理解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不仅应静态地确定两个概念的基本语义,还应动态地(亦即按照辩证逻辑和司法逻辑)研究其基本用法。理解法律是以区分法益与行为规范为语言前提的。法益与行为规范的相互统一,不是谁统一谁,而是两者辩证统一于犯罪概念之中。贬斥规范的法益论和贬斥法益的规范论都是片面的。法益与行为规范都具有社会客观性,把行为规范予以立法意志化理解是不对的。只要意识到在司法过程中控、辩、审的相互关系具有正、反、合的辩证性,就不难理解法益具有"正"的司法功能,规范具有"反"的司法功能。而在法官那里,说犯罪是违反规范的法益侵犯行为,与说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规范违反行为,都是片面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行为规范 犯罪 辩证关系 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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