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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之间——香港法院本土司法审查技术的观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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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付婧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人权法案时代,香港法院司法审查的基调曾由对立法进行严苛审查趋向于后来的尊重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优势。而到了基本法时代,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及立法可被质疑是否与《基本法》一致,传统上被视为不宜司法化的政治、经济... 人权法案时代,香港法院司法审查的基调曾由对立法进行严苛审查趋向于后来的尊重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优势。而到了基本法时代,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及立法可被质疑是否与《基本法》一致,传统上被视为不宜司法化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也突破理论的藩篱涌入法院。香港法院延续了人权保障领域的能动状态,但在面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案件以及政治性案件时,香港法院又发展出一套基于司法技术理性的司法节制,以期维护特别行政区法治的统一与稳定。可以预见的是,香港法院仍需在后续的审查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厘清法院司法审查权力的界限,避免介入高度政治性的争议,以恪守普通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角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法案条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司法审查 司法能动 司法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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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节制”原则在拒绝授予学位领域的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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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灵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66-70,共5页
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 结合美国拒绝授予学位诉讼的典型判例,分析了"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认为"司法节制"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大学拒绝授予学位引发的诉讼时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拒绝授予学位的决定,法院一般给予高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却又不是无限的,当学生有证据表明大学滥用了裁量权,在作出决定时有恣意或变幻不定的行为时,司法也会予以介入,放弃"司法节制"的立场,要求大学授予学位。同时,司法要求公立大学遵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私立大学则遵守基本公平原则。另外,若是基于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低,并适用不太严格的程序;若是基于非学术原因,则法院审查的强度较高,并要求适用正当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节制 拒绝授予 学位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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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关于政府干预之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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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培才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79-81,共3页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这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固有的权力,但对于政府干预的实质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法院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态度,并由此形成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节制主义两种司法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干预 司法审查 司法能动 司法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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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学理与实践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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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敏洁 宋华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30-35,共6页
本文回顾了美国福利权发展的历史,对围绕美国福利权性质所展开的若干学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以法院受理和审理福利案件的过程为分析脉络,从司法节制、诉讼成本、制度选择和判决实效等角度,分析了福利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诸多... 本文回顾了美国福利权发展的历史,对围绕美国福利权性质所展开的若干学理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以法院受理和审理福利案件的过程为分析脉络,从司法节制、诉讼成本、制度选择和判决实效等角度,分析了福利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诸多因素和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宪法 福利权 自然权利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节制 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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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判断规则何以介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内部救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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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晓文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69-179,共11页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拯救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措施,对减少代理成本、保护公司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平衡各博弈主体的利益关系,但是其制度设计囿于缺乏具体的裁判规则,并不能在防止决策权力滥用和...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拯救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措施,对减少代理成本、保护公司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平衡各博弈主体的利益关系,但是其制度设计囿于缺乏具体的裁判规则,并不能在防止决策权力滥用和实现商业决策效率之间找到最优解。在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形成一个利益平衡链条,由商业判断规则充当稳定器,在股东派生诉讼诉前端的前置程序和诉讼中端的独立审查委员会终止诉讼请求机制中发挥作用,以审查独立性为核心,而不介入商业决策实质和内容的审查,通过对公司博弈主体的利益平衡,更有效地监督公司治理,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派生诉讼 商业判断 司法节制 内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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