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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论视角下可预见性判断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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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田格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5-133,共9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要素,弥补了《民法典》中可预见规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不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蕴含着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市场交易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复合法原理。按照与当事...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违约损失可预见性的判断要素,弥补了《民法典》中可预见规则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不足。可预见性判断标准蕴含着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市场交易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复合法原理。按照与当事人真意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将可预见性判断要素划分为核心要素、次要要素与外部要素,并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各要素的内涵及适用路径。司法裁判者应当动态地考量可预见性判断要素:仅存在单一要素时,可基于个案情形衡量要素强度。存在多种要素时,若要素作用方向一致,仅需考虑要素的综合强度;若要素作用方向相反,则应综合各要素的权重次序及其强度作出整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损失 预见规则 动态系统论 合同编通则解释 可预见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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