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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刑罚的犯罪——体系化分析我国《刑法》第37条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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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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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京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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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31-14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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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科学研究费助成事业(特别研究员奖励费)"量刑論の再構築に関する検討――刑罰
責任
+2 种基金
予防の関係を中心として――"(日本
课题号:17J02154)的研究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法渊源中的立法科学化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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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入罪免刑"作为刑事法上的一种例外,在各国的规定中并不罕见,与德日刑法的规定、判例相比较,虽然我国由于在犯罪概念、刑事制度设置上的差异对德日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取舍,但本质上仍属于对刑罚的最终手段性的反思而阻却刑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偏重于带有"可罚的违法性"特征,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性条款,更是使所有"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模糊,需要通过解释对"犯罪情节轻微"要件具体限定,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放在量刑判断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制度的有序性之中,进而需要通过规范的评价将其理论根据从"可罚的违法"衍生到"可罚的责任"领域,从根本上明确免予刑事处罚该措施的实质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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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免予刑事处罚
可罚的违法性
可罚的有责性
刑罚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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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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