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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中可罚的危险创设——以行刑关系的处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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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浩东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33-248,共16页
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中,法益与犯罪行为结构分别从目的和手段两个方面为可罚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刑法采取抽象危险犯的制裁模式,重点打击掺入毒害和掺伪假冒两类食品安全犯罪。掺入毒害型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中,法益与犯罪行为结构分别从目的和手段两个方面为可罚性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我国刑法采取抽象危险犯的制裁模式,重点打击掺入毒害和掺伪假冒两类食品安全犯罪。掺入毒害型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犯罪行为结构呈现为抽象的适格犯。只要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了足以致人轻伤的非食品原料就创设了可罚的抽象危险。掺伪假冒型犯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市场竞争机制中涉及消费者知情选择和公平交易的侧面,次要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针对主要法益,立法者设定了累积犯的行为结构。只有当掺伪假冒显著违背消费者的主观期待,且其累积出现损害市场竞争机制运作时,才具有刑事可罚性。针对次要法益,立法者设定了前置型抽象危险犯的行为结构以实现兜底保护效果。只要掺伪假冒违反国家为保障公众的安全饮食而设置的禁止性规范,就创设了可罚的抽象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经济刑法 法秩序统一 刑事可罚 抽象危险犯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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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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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洁 谭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3-121,共9页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共犯论上的问题。应当从共犯处罚根据中来探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共犯处罚根据学说中的混合惹起说,教唆、帮助行为的不法是由作为法益侵害的独立、固有要素与从正犯行为...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属于共犯论上的问题。应当从共犯处罚根据中来探讨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依据共犯处罚根据学说中的混合惹起说,教唆、帮助行为的不法是由作为法益侵害的独立、固有要素与从正犯行为的不法所导出的从属性要素构成的。因此,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就在于其对生命法益的间接侵害以及从自杀行为的不法中所导出的从属性要素。自杀行为之所以是违法的,是由于生命法益的特殊性而导致家长主义介入的结果。但是自杀行为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以及对家长主义进行消极的限制,所以其是不可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自杀 帮助自杀 共犯处根据 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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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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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岚 李娜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68-69,共2页
关键词 刑法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 醉酒犯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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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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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76-82,共7页
原则上处罚预备行为反映了刑罚权在发动时间上的过早提前,仅通过总则的规定处罚缺乏实行行为的预备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事实上的主观归罪。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把危险性大的与实行行为没有本质界限的预备行为作为未遂犯对待,在... 原则上处罚预备行为反映了刑罚权在发动时间上的过早提前,仅通过总则的规定处罚缺乏实行行为的预备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事实上的主观归罪。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把危险性大的与实行行为没有本质界限的预备行为作为未遂犯对待,在分则中对威胁重大法益的与实行行为脱离的纯粹预备行为单独规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可罚 法益 分则 未遂犯 重大 克服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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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探究——基于德日刑法理论的对比考察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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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灿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2期77-81,共5页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 正犯化 限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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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教唆可罚性理论新动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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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金彪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66-73,共8页
未遂教唆可罚性是一个反映刑法学根本观点对立的问题。现在,德日刑法学都是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讨论,而且都走向不可罚说结论,德国还出现逐步扩大未遂教唆不可罚领域的新动向。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学却走向可罚说,导致教唆犯处罚范围过于... 未遂教唆可罚性是一个反映刑法学根本观点对立的问题。现在,德日刑法学都是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讨论,而且都走向不可罚说结论,德国还出现逐步扩大未遂教唆不可罚领域的新动向。与此相反,我国刑法学却走向可罚说,导致教唆犯处罚范围过于扩大。究其原因在于刑法学没有建立在科学研究方法之上。因此,有必要在共犯处罚根据论上重新思考这个问题。站在修正引起说立场上,可以得出不可罚说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教唆 可罚 共犯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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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及其对我国刑法“但书”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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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雯 郝志超 《学习论坛》 2009年第7期73-76,共4页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最先在德国提出,后来在日本得到发展,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以刑法的谦抑主义、违法相对论和实质的违法性为理论基础的。中国刑法也讲究刑法的谦抑性,认定犯罪时考虑社会危害性程度,这说明我国与日本刑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最先在德国提出,后来在日本得到发展,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以刑法的谦抑主义、违法相对论和实质的违法性为理论基础的。中国刑法也讲究刑法的谦抑性,认定犯罪时考虑社会危害性程度,这说明我国与日本刑法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我国刑法中对承担出罪功能的"但书"的规定不明确,而日本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判断标准则相对明确,可以为我国的"但书"提供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 犯罪 判断基准 评判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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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探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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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莹 《现代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23-128,共6页
刑事可罚性是判断教师惩戒行为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教师惩戒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或者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其中,法令行为中的"权利行为"强调教师的职业与专业特性,更符合教师惩戒行... 刑事可罚性是判断教师惩戒行为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教师惩戒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或者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其中,法令行为中的"权利行为"强调教师的职业与专业特性,更符合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要求。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依据主要有目的说、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性说。相较之,"社会相当性说"注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教育秩序的追求,更具包容性和实用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化构成需要满足"指向学生特定的偏差行为"、"主体是从事教育、管理的教师"、"以教育学生为目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五个要件,反之则有入罪之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惩戒行为 刑事可罚 社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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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利弊之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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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保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8-116,共9页
可罚的违法性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非罪化,从而彰显刑法谦抑思想。但该理论存在着不足之处,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难有定论,且"可罚"与否的判断基准难以把握... 可罚的违法性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质"与"量"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非罪化,从而彰显刑法谦抑思想。但该理论存在着不足之处,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难有定论,且"可罚"与否的判断基准难以把握。该理论的利弊分别启示我们:立法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入刑须慎重,尤其是对于涉及民生的问题;在改造现行犯罪构成时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量"作为独立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之中;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取实质解释之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 刑法谦抑 社会危害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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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性理论:对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超越 被引量:4
10
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48-58,共11页
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 因遭遇违法性是一元还是二元的分歧以及自身对"可罚性"的视野局限,故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提升为可罚性理论,从而实现一种超越。在可罚性理论的视野下,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可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有责性"。在可罚性理论视野下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应是一个保障人权功能更加健全有力的犯罪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 可罚 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 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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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差异:罪量与可罚的违法性的本质区别 被引量:5
11
作者 胡同春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6-90,共5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量和日本刑法学中可罚的违法性,都是从违法量角度出发,将一些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但两者在法律功能、设立目的和现实作用方面都不相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量会使刑事法网变得粗疏,而可罚的违法性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关键词 罪量 可罚的违法 刑事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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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被引量:8
12
作者 王德政(译)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8-52,共5页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电子人 算法 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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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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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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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行政处罚”入罪要素的立法运用和限缩解释 被引量:30
14
作者 李翔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72-84,共13页
刑法中的"行政处罚"属于非典型的入罪要素,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当了扩大犯罪圈的"马前卒"。无论是法律拟制、刑法保障功能的论点,抑或是新的犯罪形态之论,都无法充分论证"行政处罚"作为入罪要素的合理性... 刑法中的"行政处罚"属于非典型的入罪要素,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充当了扩大犯罪圈的"马前卒"。无论是法律拟制、刑法保障功能的论点,抑或是新的犯罪形态之论,都无法充分论证"行政处罚"作为入罪要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罚轻缓化基本理念,在刑事立法层面上,应遵循行政处罚措施穷尽的基本原则,即以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已用尽为刑法立法指导原则;在刑事司法层面上,行政处罚作为非典型的入罪要素不能单独完成行刑案件的界分,而应回归到个罪的罪质和罪量这一传统入罪标准,对刑事规范中"行政处罚"要素从刑法解释学上作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行为 刑事可罚 入罪标准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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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罚的犯罪——体系化分析我国《刑法》第37条 被引量:26
15
作者 郑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31-141,共11页
"入罪免刑"作为刑事法上的一种例外,在各国的规定中并不罕见,与德日刑法的规定、判例相比较,虽然我国由于在犯罪概念、刑事制度设置上的差异对德日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取舍,但本质上仍属于对刑罚的最终手段性的反思而阻却刑... "入罪免刑"作为刑事法上的一种例外,在各国的规定中并不罕见,与德日刑法的规定、判例相比较,虽然我国由于在犯罪概念、刑事制度设置上的差异对德日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取舍,但本质上仍属于对刑罚的最终手段性的反思而阻却刑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偏重于带有"可罚的违法性"特征,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性条款,更是使所有"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模糊,需要通过解释对"犯罪情节轻微"要件具体限定,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放在量刑判断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制度的有序性之中,进而需要通过规范的评价将其理论根据从"可罚的违法"衍生到"可罚的责任"领域,从根本上明确免予刑事处罚该措施的实质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免予刑事处 可罚的违法 可罚的有责 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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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罚、可罚与要罚:犯罪构造客观要件的逻辑递进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军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97-103,共7页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条件 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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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
17
作者 陈庆安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9-111,共3页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漏洞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 行为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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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 被引量:5
18
作者 张永江 舒洪水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27-30,共4页
本文浅析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含义及其可罚性的根据,结合国外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探讨我国大陆刑法中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根据 立法例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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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 被引量:6
19
作者 何泽宏 余辉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01-105,共5页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 ,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 ,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 ,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侦查圈套都具有可罚性。应根据不同类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 陷害教唆 侦查圈套 教唆犯二重 正当化事由 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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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之比较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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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稷尧 王燕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55-60,共6页
公务受贿罪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 公务受贿罪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体现出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应当改变在公务受贿罪上的“吏治从宽”政策,借鉴国外及国际公约的立法例,缩小商业受贿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 刑事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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