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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修订背景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调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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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王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7-107,共11页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 推动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衔接是健全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呈现出市场主体概念识别矛盾、市场主体行为运行背离和市场主体责任承担失衡三重冲突。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视野下,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看似和而不同实则殊途同归。公司法的自治性特征与反垄断法的规制性品格相辅相成,二者在调整对象、立法目标与优化工具的普适追求上不谋而合,并借助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日渐勃兴的法律演进逻辑而存在坚实的规则调和基础。在理念上公司法与反垄断法应当求同存异,保持终极目标一致性与规则适用异质性的平衡;在市场主体概念界定上,应当以完善后的公司法为主要规则参照,适度扩大实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在市场主体行为运行环节,需要重视强监管下的反垄断法规定,丰富“本身违法”原则在商事交易习惯中的适用条件,革新市场支配地位的集团化认定标准,增加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公司登记程序,关注公司退出机制中可能出现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市场主体责任承担领域,二者应当共同建立起公私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内鼓励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对外优化执法机构的责任约束和制裁形式,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主体概念 市场主体行为 市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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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垄断协议豁免执法程序的制度设计——基于《反垄断法》修订的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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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江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0-63,共14页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中,第15条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难以落地,增设垄断协议豁免执法程序制度应当成为《反垄断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可以分集体豁免和个案豁免两个路径,申请、审查和决定三大环节,设计垄断协议豁免执法程序。以... 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中,第15条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难以落地,增设垄断协议豁免执法程序制度应当成为《反垄断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可以分集体豁免和个案豁免两个路径,申请、审查和决定三大环节,设计垄断协议豁免执法程序。以垄断协议的达成作为逻辑起点,启动环节,根据集体豁免和个案豁免启动机制的不同规定申请的不同时间点;审查环节,程序设计以保障信息充分性、提高审查专业性为制度的追求;决定环节,程序设计以保障决定的实施和对决定的救济为制度的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豁免 执法程序 垄断协议 个案豁免 反垄断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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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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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先林 方翔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7-97,共11页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呈现出监管常态化与执法严厉化的全球趋势。平台垄断问题对反垄断法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均带来新的挑战,但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并未被彻底颠覆,其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可以适用。在此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呈现出监管常态化与执法严厉化的全球趋势。平台垄断问题对反垄断法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均带来新的挑战,但现行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并未被彻底颠覆,其在互联网领域仍然可以适用。在此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秉持包容审慎理念下的依法监管原则,给予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的空间,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同时,可通过加强数字市场调研与竞争评估,引入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监管等举措,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事前监管。目前各国正加速推进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修订,欧盟甚至启动了反垄断法的“现代化”改革,我国也应稳步推进数字经济维度的反垄断法修订和配套规章指南的完善,对平台垄断的突出问题作出必要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平台垄断 垄断监管 反垄断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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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中国应用:从立法到实施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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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则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74-184,共11页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安全港规则 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力量 数字经济 竞争法 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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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理论和规制体系的重构——以竞争法为核心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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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48-57,共10页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乃至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分界线。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其对技术的充分运用、资源的整合调配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作用显著。大型数字经济平台可能滥用其支配...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乃至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分界线。数字经济平台以数据生产要素为核心,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济组织,其对技术的充分运用、资源的整合调配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作用显著。大型数字经济平台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侵犯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钉钉、飞书、腾讯会议等远程办公平台之间的限制竞争问题也引发社会关注。基于工业经济原理和理论的传统竞争法规制的手段和方法无法有效适应数字经济的挑战。需要重构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理论和规制体系,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反垄断等领域分层次的数字经济竞争法体系,特别是需要将相对优势地位、必要设施原则、流量垄断等纳入反垄断的法律规制,重构相关市场界定分析框架;构建技术驱动型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弱化事后处罚措施,助力增强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修订 必要设施原则 流量垄断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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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并控制竞争执法中创新损害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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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新 《科技进步与对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6-103,共8页
创新是欧盟竞争法中重要的非价格竞争要素之一,在分析企业合并对创新的影响时,欧盟委员会传统上主要从与特定及明确产品市场相关联的潜在竞争角度进行评估。近几年的执法实践表明,欧盟竞争执法范围已经扩展到具有动态性的创新竞争领域,... 创新是欧盟竞争法中重要的非价格竞争要素之一,在分析企业合并对创新的影响时,欧盟委员会传统上主要从与特定及明确产品市场相关联的潜在竞争角度进行评估。近几年的执法实践表明,欧盟竞争执法范围已经扩展到具有动态性的创新竞争领域,开始关注无形的创新损害,并通过个案审查逐渐在理论基础、制度依据、执法政策、分析框架和方法等方面形成相对体系化的应对方案。欧盟应对创新问题的竞争执法经验为当下我国反垄断法修订以及执法完善提供了良好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合并控制 创新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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