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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再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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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建宇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1期63-67,共5页
在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类型时,我们应以"涵盖性"、"反作用性"、"概括性"作为判断客体形态的基本出发点。以此标准衡量,"劳动力客体说"、"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客体说"、"... 在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类型时,我们应以"涵盖性"、"反作用性"、"概括性"作为判断客体形态的基本出发点。以此标准衡量,"劳动力客体说"、"劳动行为(或劳动活动)客体说"、"主从客体说"等我国当下几种主要的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学说均存在着若干不足,极有必要代之以"双重客体说",亦即静态的劳动力、动态的劳动行为均应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态。在客体种类被界定后,我们更应关注和研究双重客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这些特殊性对劳动法的宗旨确立、权利义务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产生的制约作用和决定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力 劳动行为 双重客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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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重客体及客体的双重规定性──关于主体性的逆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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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渝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12-15,共4页
关键词 双重客体 双重规定 主体性 对象性活动 旧唯物主义 主体对象 认识论 本质力量 客体范畴 客观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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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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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亚东 刘凤科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22-28,共7页
犯罪客体对于理解个罪的犯罪构成起着纲领性指导作用,就抢劫罪而言尤其如此。双重犯罪客体的实体意义既体现了抢劫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表明刑法的保护重心与针对对象,又指导着对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确定——尤其是抢劫行为的手... 犯罪客体对于理解个罪的犯罪构成起着纲领性指导作用,就抢劫罪而言尤其如此。双重犯罪客体的实体意义既体现了抢劫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所在,表明刑法的保护重心与针对对象,又指导着对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确定——尤其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个罪体现与个案判断,都应该以其双重客体的构成模式为逻辑归依。同时,双重客体模式还决定着抢劫罪终了形态的划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犯罪客体 行为方式 双重行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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