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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法从新原则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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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明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41-148,共8页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程序法从新原则是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具体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仅指司法程序,还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根据传统溯及力理论,程序法的溯及对象应当聚焦在&qu...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程序法从新原则是法谚"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具体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程序不仅指司法程序,还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根据传统溯及力理论,程序法的溯及对象应当聚焦在"正在处理的案件"上。在具体运用层面,程序法从新主要适用于管理性程序事项,而其例外情况一般针对于实益性程序事项、实体事项和既判事项。鉴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加强对程序法溯及力的法理梳理和条文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 程序法 溯及力 原则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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