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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罪构成新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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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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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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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2期38-5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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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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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非渎职
渎职
犯罪构成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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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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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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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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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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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1-14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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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当属该类犯罪的第一层次法益。将危害食品安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确适用。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适用偏失,有必要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和抽象犯,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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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法益
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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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s of Endangering Food Safety
Legal Interest
Public Safety, Negligent Offense
Offense with Abstract D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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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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