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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权责任之解释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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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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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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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20-13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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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基因正义论:人类基因技术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项目批准号:19FFXB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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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此新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应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医疗机构拒绝向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的不作为,科学性基础欠缺,法理正当性不足,具有多维加害性。冻卵的本质在于“生殖力保存”,不必然指向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从现行法规范来看,受害人受有损害,但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并未侵害其“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受害人的受损害法益的价值内核系自由和平等。前者以“身体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范畴的“人身自由”或所谓“人身自由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1003条为规范基础;后者以“人格尊严”(而非所谓“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为规范基础。医疗机构之不作为不能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令得到辩护,其因违反法定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满足有责性要件。在此解释论基础上,可以整理出一个适用于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法规则。从权利本位、医学伦理和功利主义视角看,基于国家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趋势,未来对“生殖力保存”应采开放但非任意的立场,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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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身女性冻卵
生殖力保存
请求权基础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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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gg freezing of single women
preservation of fertility
basis for claiming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personal dignity
right of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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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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