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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单位窃电”照样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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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刁桂椋
张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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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成都市电业局
平顶山市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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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电管理》
2003年第3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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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单位利益进行的窃电行为能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致使几年来各地在对出现的单位窃电行为,无法追究单位窃电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供电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很多单位包括某些司法机关还不熟悉这一新的解释,以至错判了许多案件。本期发表的刁桂椋、张惠成文章值得供电部门领导仔细阅研。其他各类法律问题也欢迎撰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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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法
直接责任人
盗窃罪
双罚制
单位窃电犯罪
中国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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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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