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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经济实体的反垄断法认定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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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6,共16页
单一经济实体是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其规则能够用于判断行为违法性、确定责任归属、拓展管辖范围,从而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意义。我国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矛盾、责任归属混乱、考量因素模糊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均根源于单... 单一经济实体是反垄断法中的主体,其规则能够用于判断行为违法性、确定责任归属、拓展管辖范围,从而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意义。我国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的适用存在认定标准矛盾、责任归属混乱、考量因素模糊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均根源于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含混。单一经济实体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回归竞争的本质,并坚持经济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决定性影响标准容易产生判断因素混杂、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而控制与市场行为决定了单一经济实体内部的“不可竞争性”以及法律实体的“非独立性”,将二者作为单一经济实体的认定标准具有合理性。控制与市场行为标准为互补关系,控制标准包含所有权以及其他企业内部能够证明实际施加了决定性影响的行为,市场行为标准则涵盖主体在市场中的多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一经济实体 控制 市场行为 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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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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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超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97-118,共22页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责任 单一经济实体”原则 经济连续性”原则 分摊追偿 相对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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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澄清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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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禺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与制度规范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回归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论的反思为问题解决提供了广阔视野。欧盟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和演进过程表明,该舶来概念意欲解决内部竞争缺失时的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相同内涵。随着对市场势力内涵理解的加深,欧盟发展并充实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该理论能够更好解决主体内部竞争缺失时的反垄断问题。引入以市场势力为依据的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将其融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革新当下反垄断主体认定理念,可以为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解决提供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单一经济实体理论 市场势力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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