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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企业并购制度在中国国企海外并购案中的实践逻辑——“最坏情形”下“单一经济体”的认定
被引量:
3
1
作者
亚历山大·史维特里契尼
张娟娟
李苡墨(译)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3-72,共10页
欧盟作为中国国企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其企业并购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焦点。虽然实践中欧委会对涉及中国国企的并购申报几乎都通过了,但是在认定“单一经济体”过程中,除了确认能源行业的所有国企被视为单一经济体之外,...
欧盟作为中国国企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其企业并购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焦点。虽然实践中欧委会对涉及中国国企的并购申报几乎都通过了,但是在认定“单一经济体”过程中,除了确认能源行业的所有国企被视为单一经济体之外,对于其他行业,欧委会采用回避态度,以“最坏情形”方式判断,其结论均对国企不利,给国企在欧盟投资的前景投下了阴影。另外,对于特别敏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交易,还可能会遭到欧委会基于公众利益和其他政治因素的投资审查。因此,国企应充分准备好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在商业决策中有足够的自主权,来反驳在合并评估中可能遭受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质疑,应对欧委会对中国国企参与并购交易的系统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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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合并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
单一经济体
经济
集中
最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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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2
作者
李思明
于左
《产经评论》
2025年第5期5-15,共11页
单一经济体认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难题。比较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单一经济体的考量因素及原则发现: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单一经济体重点考量是否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或独立的意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等因素。欧洲法...
单一经济体认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难题。比较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单一经济体的考量因素及原则发现: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单一经济体重点考量是否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或独立的意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等因素。欧洲法院将“是否具有共同目的”“是否对商业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是否具有决策自主权或独立决策能力”“参与方之间是否具有控制关系和共同利益”作为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共同控股股东的企业、合资企业与出资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等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的关键因素;对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或接近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欧盟委员会适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可反驳假设”,由母公司承担其未对子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举证责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若政府未对其行为施加决定性影响,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同一集团的各个企业相互独立,则不构成单一经济体。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横向垄断协议或单一经济体时,还考虑了是否存在统一、协调的经营意志。对国有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执法可使用“E—B—C”范式进行分析,对属于“普通公司”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的子公司(极特殊情况下甚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若在决策、运营和管理上独立于母公司,则可视为单独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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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一经济体
认定原则
考量因素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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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欧盟企业并购制度在中国国企海外并购案中的实践逻辑——“最坏情形”下“单一经济体”的认定
被引量:
3
1
作者
亚历山大·史维特里契尼
张娟娟
李苡墨(译)
机构
西南科技大学拉丁美洲研究中心
澳门大学法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3-72,共10页
基金
澳门大学多年研究项目“欧盟竞争法对中国国有企业商业行为及投资规制研究”(项目编号:MYRG2018-00179-FLL)。
文摘
欧盟作为中国国企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其企业并购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焦点。虽然实践中欧委会对涉及中国国企的并购申报几乎都通过了,但是在认定“单一经济体”过程中,除了确认能源行业的所有国企被视为单一经济体之外,对于其他行业,欧委会采用回避态度,以“最坏情形”方式判断,其结论均对国企不利,给国企在欧盟投资的前景投下了阴影。另外,对于特别敏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交易,还可能会遭到欧委会基于公众利益和其他政治因素的投资审查。因此,国企应充分准备好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在商业决策中有足够的自主权,来反驳在合并评估中可能遭受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质疑,应对欧委会对中国国企参与并购交易的系统性歧视。
关键词
欧盟合并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
单一经济体
经济
集中
最坏情形.
Keywords
EU merger control system
state--owned enterprise
single economic entity
economic concentration
worst case scenario
分类号
DF96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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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2
作者
李思明
于左
机构
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处
《产经评论》
2025年第5期5-15,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中的限制竞争问题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3AJY003,项目负责人:于左)。
文摘
单一经济体认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难题。比较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单一经济体的考量因素及原则发现: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单一经济体重点考量是否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或独立的意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等因素。欧洲法院将“是否具有共同目的”“是否对商业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是否具有决策自主权或独立决策能力”“参与方之间是否具有控制关系和共同利益”作为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共同控股股东的企业、合资企业与出资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等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的关键因素;对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或接近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欧盟委员会适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可反驳假设”,由母公司承担其未对子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举证责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若政府未对其行为施加决定性影响,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同一集团的各个企业相互独立,则不构成单一经济体。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横向垄断协议或单一经济体时,还考虑了是否存在统一、协调的经营意志。对国有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执法可使用“E—B—C”范式进行分析,对属于“普通公司”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的子公司(极特殊情况下甚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若在决策、运营和管理上独立于母公司,则可视为单独实体。
关键词
单一经济体
认定原则
考量因素
反垄断
Keywords
single economic entity
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considerations
anti-monopoly
分类号
F062.9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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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欧盟企业并购制度在中国国企海外并购案中的实践逻辑——“最坏情形”下“单一经济体”的认定
亚历山大·史维特里契尼
张娟娟
李苡墨(译)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3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李思明
于左
《产经评论》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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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选择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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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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