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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实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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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丽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9-122,共14页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立法共识难以达成,整体主义的区域立法与局部主义的地方保护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区域内部促成协同立法的内在驱动力严重不足。为进一步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在动力、达成各方协同立法的意愿,务必确立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互利共赢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激发地方立法机关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强中央立法机关的顶层设计和统一指导作用,并以健全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各项功能更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共识 合作意愿 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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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界限与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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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凤林 张志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94-207,共14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改革性的一类地方立法制度。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规范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合法性问题,却尚未明晰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因此,仍需要结... 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改革性的一类地方立法制度。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规范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合法性问题,却尚未明晰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因此,仍需要结合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按照立法法释义学的研究进路,从学理上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属性、法律界限和冲突解决问题进行探讨。作为地方立法的一种新型制度类型的区域协同立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属性。一方面,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为目的限制,并且作为地方立法权的特殊行使方式;另一方面,区域协同法规在法律渊源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其与由地方单独立法的一般地方性法规居于同一法律位阶,并且具有明显的跨域性特征,主要体现为规范调整事项的跨域性与规范空间效力的跨域性。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恪守相关具有原则性的法律界限,即不得违反宪法规定与规范法律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区域协调发展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跨越区域的特定地域范围。其内在逻辑联系是:宏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政策为根本导向,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中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确属项目协同的需要;微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满足跨区域性事务的地域范围、与立法主体所在的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尽管这三大项立法权限范围仍旧是原则性与底线性的,是因为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具体事项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不同区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践探索,难以通过列举方式进行非常清晰地界定。同时,设区的市享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也要遵循上述原则限制,其事项范围也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在区域协同法规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规范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位,“约定必须遵守”与行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提供区域协同法规效力优先的理据支撑;当二者涉及立法效力裁决的特殊情况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当协同立法权限不能满足区域协调发展改革的立法需要时,可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对区域协同立法赋能扩权。基于此,切实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立法权限 立法效力 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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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法教义学阐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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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姚晗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0-129,共10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法治协调、促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主体适格、区域限制、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其中,基于主体的适格性,区域协调立法应当...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法治协调、促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主体适格、区域限制、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其中,基于主体的适格性,区域协调立法应当排除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区域限制,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仅限于“地方性事务”,其效力范围应当以限于“本行政区域”为原则,向“有关区域”外溢为例外;基于正当程序,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法定程序为原则,以“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性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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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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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7-52,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统一立法 单独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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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建构与机制保障 被引量:11
5
作者 何俊毅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3-128,共16页
流域生态环境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流动性,然而传统以行政区划为单元的流域管理模式与其整体性保护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了流域治理效能。流域治理应通过区域协同立法为流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流域上、中、下游共... 流域生态环境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流动性,然而传统以行政区划为单元的流域管理模式与其整体性保护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了流域治理效能。流域治理应通过区域协同立法为流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流域上、中、下游共同富裕。宪法法律为流域协同立法提供了规范依据,回应了过去协同立法实践面临的合宪性、合法性质疑。流域协同立法能够补足传统协同治理“软法”规制的短板,构建起以“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混合规制模式。流域协同立法中“区域”的多样性、易变性和不确定性,能够保证协同立法的灵活性和回应性优势。同时,流域协同立法还应当注重“求同存异”,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积极性。通过完善流域协同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建构交叉备案审查、联合评估、审查批准制度,保障流域协同立法真正落地生根、切实发挥效用,深入推进我国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治理 协同立法 流域协同立法 流域立法 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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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检视及完善途径 被引量:5
6
作者 顾向一 徐茹娴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19,25,共7页
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区域环境发展和利益协调的保障作用,基于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各地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以松散型立法模式为主,尚存在松散型立法模式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需... 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区域环境发展和利益协调的保障作用,基于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各地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以松散型立法模式为主,尚存在松散型立法模式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不匹配、区域间主体协调机制未建立、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提出了将现有的松散型立法模式转变为紧密型立法模式,构建区域协同立法利益协调机制和完备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机制等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生态环境 区域协同治理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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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要义与性质辨正 被引量:7
7
作者 肖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9-36,共18页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问题与纠纷的现实要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语境”,“区域协同立法”的“意义”内生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规范性要义与基本性质,而核心要义是认识其性质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协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互动逐渐反映到立法领域的制度需求,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协同,是包容差异性的协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调适和填补,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间层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区立法权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联合立法”“统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协同”。“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界定为:基于共同的区域性问题,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由至少两个分别来自该区域不同行政区且享有平等立法权的主体主导并与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互相沟通协调、求同存异、互相监督而开展的跨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 跨行政区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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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视域下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 被引量:4
8
作者 刘南 孔军 《国家公园(中英文)》 2024年第7期415-423,共9页
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制度,引入协同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探讨跨省国家公园的概念、特征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实践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依据... 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制度,引入协同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探讨跨省国家公园的概念、特征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实践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依据,分析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认为:大熊猫国家公园和武夷山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成功实践,是国家公园管理跨省协同立法工作的探索创新,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面临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立法标准的统一难、跨区域立法程序不明晰、立法诉求的多元化、立法的实施与监督难以及额外的立法成本。对此,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立法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建立跨省国家公园协调机制、完善协同立法施行及监督机制、健全协同立法的成本分担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立法 国家公园 协同保护管理 跨区域性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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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及其实施制度创新 被引量:6
9
作者 王春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34-47,共14页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方式,为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存在亟待加强的问题,不仅营商环境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普遍性不够,而且协同的创新程度也明显不足,这主要源于区...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方式,为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存在亟待加强的问题,不仅营商环境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普遍性不够,而且协同的创新程度也明显不足,这主要源于区域协同立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在难以改变地方立法体制的情况下,必须创新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在协同主体方面,要允许不同层级、不同性质、不同权限的地方立法主体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在协同形式方面,要实行紧密型区域协同立法方式,赋予地方立法主体间合作协议以法律效力,赋予地方立法主体共同联名作出决定的权力。在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时介入,为协同立法提供技术支持,解决协同中的争议,并及时进行立法授权,为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区域协同立法 实施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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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优化 被引量:3
10
作者 刘婕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25-237,共13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可以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合宪性基础。中央立法及时回应实践之需,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增加相关条款,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概括性的合法性依据。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跨域事务高质效处理的现实需要,也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图景的展开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合宪性、合法性、合政策性、事实性等维度得以证成。在实践层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既充分挖掘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潜力,也不可避免在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形下形成了实然困境,面临模式凝练不足、对“协同性”存在双向理解偏差、立法成果实效发挥刚性不足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地方人大之间实质地位不平等、立法过程公众参与不充分、协同立法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本质原因在于区域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张力。需要通过引入“新区域主义”视角,打破传统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推动地方之间以合作为基础形成互惠的关系模型,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建立区域整体利益观,超越地方利益寻求立法共识。在理念优化的基础上,以理性商谈作为基本方法,权衡地方人大之间的利益。将深化公众参与作为重点,在公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方面强化公众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多层次参与,寻求各类主体利益诉求中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机制层面,要寻求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整体系统性完善,在运行机制中,明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流程,在立法的“前”“中”“后”各个环节体现“协同性”,防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沦为形式;在保障机制中,通过优化多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衔接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为切实发挥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功能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法治 地方人大 人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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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面向视域下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 被引量:1
11
作者 林珊珊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5-94,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带形成协同治理,优化全区域整体利益关系的功能价值。为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体制机制,应明确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资格,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从而提升协同立法的效率与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空间面向 区域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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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现状、挑战与对策 被引量:1
12
作者 陈倩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9-82,共14页
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在实践中以跨界环境问题、区域共同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内在驱动,按内容大致可分为完全一致型、基本相同型和核心协同型三种,但其应有效能并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不明,府际环境协... 长三角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在实践中以跨界环境问题、区域共同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内在驱动,按内容大致可分为完全一致型、基本相同型和核心协同型三种,但其应有效能并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不明,府际环境协议的法律地位不清,二者关系及其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中的功能定位不显,相应带来权力配置混乱、事项范围模糊、规范趋同度与拘束力大小不一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主次分明的立法构造,实现地方性法规、府际环境协议与共同、协同立法模式的组配,在规范制定主体事权划分、协同立法程序、区域利益协调和立法拘束力实现等方面,以层次化逻辑结构搭建常态化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满足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三角一体化 区域协调发展 协同立法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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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协同立法研究
13
作者 肖妮娜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4-149,共6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成为推动我国区域发展的关键动力,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立法的支撑与保障。区域协同立法在京津冀、长三角、东三省、川渝等地区不断涌现和深化,对加强区域合作、优化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成为推动我国区域发展的关键动力,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立法的支撑与保障。区域协同立法在京津冀、长三角、东三省、川渝等地区不断涌现和深化,对加强区域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地区协作共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背靠祖国内地腹地,与东盟国家海陆相连,在东盟、华南和西南经济互动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显现出参与多区域合作的独特区位优势。与其他区域相比,北部湾经济区协同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法律规范不清、制度供给不足的局面。文章将结合各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北部湾经济区协同立法实践现状展开分析,进而提出北部湾经济区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同时从协同立法思想的统一、协同立法模式的确定以及立法程序的规范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探索出适合北部湾经济区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以相对统一协调的细化规则处理好地域发展差异导致分配与平衡难题,以最大公约数满足区域协同发展的共性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部湾经济区 协同立法 协同发展 立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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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模式与制度保障 被引量:51
14
作者 朱最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1-150,共10页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径。为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在法治框架下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完备的区域法规范体系,应当针对征求意见模式、示范协调模式和共同协商模式等区域协同立法不同运行模式分别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并从建立交叉备案与动态清理机制、健全社会参与和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优化区域协同立法交流学习与智力支持机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后评估和立法考评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地方立法 运行模式 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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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38
15
作者 陈建平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2期108-118,共11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宪法法律对区域协同立法缺乏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动力激励不足,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不足等。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亟须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地位,尽快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构建区域立法激励机制,发挥司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推动作用,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 区域协同立法 问题 成因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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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及其实现 被引量:24
16
作者 温泽彬 周大然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8-116,共9页
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已有诸多研究,但鲜有文献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开展专门研究。关于协同立法功能性质,理论研究长期存在将区域协同的“国家政策”视作“立法功能”的认识误区,给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区域协同立... 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已有诸多研究,但鲜有文献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开展专门研究。关于协同立法功能性质,理论研究长期存在将区域协同的“国家政策”视作“立法功能”的认识误区,给协同立法理论与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定位的界定,应坚持以国家政策为指引,以《地方人大组织法》所确立的“区域协同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明晰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范围,并将区域协同立法功能界定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基本方向。围绕上述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区域协同立法机关应在“功能最适原则”指引下,针对法制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社会统筹等领域分别采取相适应的立法策略,包括完善优化区域利益分配机制、分步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具体方式,来加速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纵深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治理 协同立法 功能定位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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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 被引量:62
17
作者 孟庆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21-128,共8页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三地环境立法中的诸多差异或冲突,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造成了制度规范层面的制约。为此,京津冀三地亟需探索建立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以加强地方环境协同立法... 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三地环境立法中的诸多差异或冲突,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造成了制度规范层面的制约。为此,京津冀三地亟需探索建立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以加强地方环境协同立法,构建区域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从而为协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环境治理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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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中的规范衔接意愿与“机械对接”困局——“前附属刑法时代”协同立法方案之提倡 被引量:13
18
作者 姜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3-127,共15页
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 在刑法立法大一统模式下,行政犯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寻求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但从"立法参与主体、立法时间顺序以及立法理由说明"等多个维度来看,刑法与其他部门立法相互脱节,呈现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规范衔接的良好愿景实际上表现为刑法一厢情愿地"机械对接",不仅未能在实质上产生"衔接"效果,反而引发规范用语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实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直观来看,引入附属刑法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但因立法思维惯性与立法技术的制约,短期内难以付诸立法实践。目前,可通过协同立法模式克服"机械对接"困局、实现规范衔接效果,并将之作为"前附属刑法时代"的过渡性方案。具体来看,协同立法模式强调立法过程中刑法与非刑事部门法的多主体联合参与,对规范衔接所涉及的对象问题以及立法理由进行充分说明。与此同时,还应当改变"刑法不能频繁修改"的固有观念,将当前"积攒式"修法模式调整为"零散式"修法模式,伴随着相关非刑事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一并完成刑法修正中的规范衔接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 规范衔接 机械对接 协同立法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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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 被引量:12
19
作者 张瑞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4期132-136,共5页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一体化 经济一体化 法制一体化 区域立法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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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究——以长三角为例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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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陈金钊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65-171,共7页
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有效践行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协同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以长三角... 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有效践行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协同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以长三角为例,结合立法过程中人大与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对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当下主要的协同模式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应重点建构一种"协商互补型"模式,并以之作为其他区域协同立法的参考。长三角"协商互补型"协同立法模式包括理念、进路、主体和内容"四要点"和协商与互补"两层面",以苏浙沪皖四省市人大主导制定的统一性法律文件为基础、以各地方单行立法为细化,主要依靠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攻关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法规清理机制保障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三角一体化 区域协同立法 “协商互补型”模式 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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