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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官职务犯罪性质之厘清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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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敏华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67-172,共6页
司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的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村官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和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是对村官职务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应当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判断... 司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的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村官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和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是对村官职务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应当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职务属性来说,村官申报、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务,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资金性质来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故村官骗取、侵占、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身份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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