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8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实现 被引量:3
1
作者 封丽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9-122,共14页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 作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法治路径,区域协同立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制度功能与深远意义。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亦面临诸多合作难题和功能实现困境。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立法共识难以达成,整体主义的区域立法与局部主义的地方保护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区域内部促成协同立法的内在驱动力严重不足。为进一步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在动力、达成各方协同立法的意愿,务必确立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互利共赢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激发地方立法机关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加强中央立法机关的顶层设计和统一指导作用,并以健全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各项功能更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共识 合作意愿 立法工作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界限与冲突解决
2
作者 史凤林 张志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94-207,共14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改革性的一类地方立法制度。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规范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合法性问题,却尚未明晰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因此,仍需要结... 区域协同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极具改革性的一类地方立法制度。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3条规范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合法性问题,却尚未明晰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因此,仍需要结合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按照立法法释义学的研究进路,从学理上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属性、法律界限和冲突解决问题进行探讨。作为地方立法的一种新型制度类型的区域协同立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属性。一方面,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为目的限制,并且作为地方立法权的特殊行使方式;另一方面,区域协同法规在法律渊源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其与由地方单独立法的一般地方性法规居于同一法律位阶,并且具有明显的跨域性特征,主要体现为规范调整事项的跨域性与规范空间效力的跨域性。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恪守相关具有原则性的法律界限,即不得违反宪法规定与规范法律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区域协调发展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跨越区域的特定地域范围。其内在逻辑联系是:宏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政策为根本导向,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中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确属项目协同的需要;微观上,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应当满足跨区域性事务的地域范围、与立法主体所在的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尽管这三大项立法权限范围仍旧是原则性与底线性的,是因为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具体事项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不同区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践探索,难以通过列举方式进行非常清晰地界定。同时,设区的市享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也要遵循上述原则限制,其事项范围也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在区域协同法规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规范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位,“约定必须遵守”与行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提供区域协同法规效力优先的理据支撑;当二者涉及立法效力裁决的特殊情况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此外,当协同立法权限不能满足区域协调发展改革的立法需要时,可以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对区域协同立法赋能扩权。基于此,切实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立法权限 立法效力 授权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5
3
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7-52,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统一立法 单独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的法教义学阐释 被引量:3
4
作者 江国华 姚晗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0-129,共10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法治协调、促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主体适格、区域限制、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其中,基于主体的适格性,区域协调立法应当...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法治协调、促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主体适格、区域限制、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其中,基于主体的适格性,区域协调立法应当排除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区域限制,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仅限于“地方性事务”,其效力范围应当以限于“本行政区域”为原则,向“有关区域”外溢为例外;基于正当程序,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法定程序为原则,以“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性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正本清源: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要义与性质辨正 被引量:4
5
作者 肖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9-36,共18页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问题与纠纷的现实要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语境”,“区域协同立法”的“意义”内生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规范性要义与基本性质,而核心要义是认识其性质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协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互动逐渐反映到立法领域的制度需求,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协同,是包容差异性的协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调适和填补,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间层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区立法权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联合立法”“统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协同”。“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界定为:基于共同的区域性问题,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由至少两个分别来自该区域不同行政区且享有平等立法权的主体主导并与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互相沟通协调、求同存异、互相监督而开展的跨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 跨行政区 地方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及其实施制度创新 被引量:4
6
作者 王春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34-47,共14页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方式,为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存在亟待加强的问题,不仅营商环境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普遍性不够,而且协同的创新程度也明显不足,这主要源于区...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方式,为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存在亟待加强的问题,不仅营商环境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普遍性不够,而且协同的创新程度也明显不足,这主要源于区域协同立法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在难以改变地方立法体制的情况下,必须创新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制度。在协同主体方面,要允许不同层级、不同性质、不同权限的地方立法主体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在协同形式方面,要实行紧密型区域协同立法方式,赋予地方立法主体间合作协议以法律效力,赋予地方立法主体共同联名作出决定的权力。在营商环境的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时介入,为协同立法提供技术支持,解决协同中的争议,并及时进行立法授权,为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区域协同立法 实施制度创新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优化 被引量:2
7
作者 刘婕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25-237,共13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是新时代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但是从其序言和总纲中解读出的“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可以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合宪性基础。中央立法及时回应实践之需,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增加相关条款,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概括性的合法性依据。大量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以及跨域事务高质效处理的现实需要,也为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实践图景的展开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在合宪性、合法性、合政策性、事实性等维度得以证成。在实践层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既充分挖掘了地方立法的创新潜力,也不可避免在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形下形成了实然困境,面临模式凝练不足、对“协同性”存在双向理解偏差、立法成果实效发挥刚性不足等问题。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地方人大之间实质地位不平等、立法过程公众参与不充分、协同立法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本质原因在于区域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张力。需要通过引入“新区域主义”视角,打破传统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推动地方之间以合作为基础形成互惠的关系模型,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建立区域整体利益观,超越地方利益寻求立法共识。在理念优化的基础上,以理性商谈作为基本方法,权衡地方人大之间的利益。将深化公众参与作为重点,在公众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等方面强化公众在人大区域协同立法中的多层次参与,寻求各类主体利益诉求中的最大公约数,切实解决区域公共问题。机制层面,要寻求运行机制与保障机制整体系统性完善,在运行机制中,明确人大区域协同立法的流程,在立法的“前”“中”“后”各个环节体现“协同性”,防止人大区域协同立法沦为形式;在保障机制中,通过优化多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衔接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为切实发挥人大区域协同立法功能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法治 地方人大 人大制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模式与制度保障 被引量:46
8
作者 朱最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1-150,共10页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个性化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非隶属的地方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为解决区域公共事务提供区域规则、衔接规则的地方立法活动,是建立更加有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重要制度供给路径。为确保区域协同立法在法治框架下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完备的区域法规范体系,应当针对征求意见模式、示范协调模式和共同协商模式等区域协同立法不同运行模式分别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并从建立交叉备案与动态清理机制、健全社会参与和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优化区域协同立法交流学习与智力支持机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后评估和立法考评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地方立法 运行模式 配套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35
9
作者 陈建平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2期108-118,共11页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 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宪法法律对区域协同立法缺乏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动力激励不足,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不足等。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亟须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地位,尽快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构建区域立法激励机制,发挥司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推动作用,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理现代化 区域协同立法 问题 成因 路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究——以长三角为例 被引量:53
10
作者 宋保振 陈金钊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65-171,共7页
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有效践行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协同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以长三角... 区域协同立法源自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有效践行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协同立法过程中的规范欠缺、主体不清、事项模糊和理念冲突等难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立法体制框架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模式。以长三角为例,结合立法过程中人大与政府、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对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当下主要的协同模式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应重点建构一种"协商互补型"模式,并以之作为其他区域协同立法的参考。长三角"协商互补型"协同立法模式包括理念、进路、主体和内容"四要点"和协商与互补"两层面",以苏浙沪皖四省市人大主导制定的统一性法律文件为基础、以各地方单行立法为细化,主要依靠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攻关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法规清理机制保障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三角一体化 区域协同立法 “协商互补型”模式 立法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的深度审视与探讨 被引量:14
11
作者 宋菲 郝书翠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5-121,共7页
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如何基于已有立法体制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意义重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新立法形态,有效践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本质是区域发展政策推动的立法活动,包括“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方面。当下区域协同立... 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如何基于已有立法体制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意义重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新立法形态,有效践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本质是区域发展政策推动的立法活动,包括“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方面。当下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存在立法主体不清、立法实践混乱以及缺乏精细化实施机制等问题,解决难题的最有效策略是从人大、政府与市场三方主体间的关系出发,探索协同方式并构建保障机制。基本思路是,处理人大与政府关系时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探索示范区委托立法,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重视市场导向作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要从利益平衡出发,确立协同立法的利益导向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立法准备、正式立法和立法完善过程,构建信息共享、利益补偿、法规清理及司法助推等保障实施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一体化 治理现代化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机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空间面向视域下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 被引量:1
12
作者 林珊珊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5-94,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带形成协同治理,优化全区域整体利益关系的功能价值。为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体制机制,应明确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资格,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从而提升协同立法的效率与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空间面向 区域协同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环境协同立法的完善路径 被引量:29
13
作者 陈诚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3-133,共11页
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遭遇概念不明、权限不清、制度不稳定等诸多挑战,需要从立法实践样态和概念解构两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重塑,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明确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以城市群为基础,以... 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遭遇概念不明、权限不清、制度不稳定等诸多挑战,需要从立法实践样态和概念解构两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重塑,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明确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以城市群为基础,以区域环境治理为中心,以“协商+各自立法”为立法模式的特征,地方至少可以对《立法法》所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进行协同立法。我国可以从中央加强立法以及地方积极探索两条路径出发完善这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环境治理 央地关系 地方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科技创新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与完善路径--以358部科技创新地方法规为分析样本
14
作者 王群 杨雪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9,29,共10页
通过考察358部科技创新地方法规发现,中国科技创新地方立法呈现地域分布广且立法体系差异明显、立法时间跨度大且覆盖面广、立法体例结构相似但有创新立法内容的探索等特征。2023年新修订《立法法》地方立法条款进一步拓展了法制统一内... 通过考察358部科技创新地方法规发现,中国科技创新地方立法呈现地域分布广且立法体系差异明显、立法时间跨度大且覆盖面广、立法体例结构相似但有创新立法内容的探索等特征。2023年新修订《立法法》地方立法条款进一步拓展了法制统一内涵,提出地方创制性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等新要求。依此来看,中国科技创新地方立法仍存在更新迭代缓慢,能动性不强;内容相对保守,立法创新度不够;立法主体单一,协同立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未来,科技创新地方立法应进一步推动地方能动立法,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充分挖掘地方特色,积极开展创新立法;强化区域协同立法,实现地方优势互补,推动资源共建共享,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夯实法治根基,以良法善治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创新 地方立法 新质生产力 创制性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保障 被引量:29
15
作者 孟庆瑜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54-64,共11页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是对三地以往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合理借鉴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有益经验以促进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模式选择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创建与法治系统运行的效果。基于京津冀协同立...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是对三地以往发展模式的重大变革。合理借鉴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有益经验以促进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模式选择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创建与法治系统运行的效果。基于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实际需要和模式创新,应该选择中央专门立法、地方协作立法和地方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需要建立京津冀区域立法协调机构,搭建京津冀区域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确立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京津冀协同立法备案制度等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区域协同立法 制度机制保障 立法模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央地立法关系视角下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之完善 被引量:5
16
作者 江婉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5-144,共10页
央地立法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配置与运行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也是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必须考虑的基本范畴。在“单一集权模式”的立法体制下,央地之间形成了“分工型”立法关系,分别对不同重要程度、性质、影响范围等... 央地立法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配置与运行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也是完善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必须考虑的基本范畴。在“单一集权模式”的立法体制下,央地之间形成了“分工型”立法关系,分别对不同重要程度、性质、影响范围等的事务进行立法。区域分工与协作是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由此区域的划定、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调机制的制定以及跨界区域和区域性事务治理等构成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事项。这决定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体系的完善应重点发挥中央立法的统领与监督作用,同时允许和支持地方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立法。具体来说,中央层面主要通过制定“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法”、领域专门法和区域特别法等,规范区域规划、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调机制及保障国家战略区域、国家级区域功能性平台的发展,地方层面通过协同立法为区域性事务提供统一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工型”立法关系 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法 区域特别法 领域专门法 区域协同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现状、问题与完善路径——从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条款切入 被引量:6
17
作者 王群 李浩然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21,共11页
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是图书馆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考察现行17部图书馆地方性法规规章发现,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呈现立法数量较少且时间跨度大、立法主体及效力等级不尽相同、立法体例相似且内容简单重复等特征。这些... 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是图书馆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考察现行17部图书馆地方性法规规章发现,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呈现立法数量较少且时间跨度大、立法主体及效力等级不尽相同、立法体例相似且内容简单重复等特征。这些立法尽管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图书馆事业发展,但以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条款的新要求进行检视,仍存在创制性和地方特色不足、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不健全、立法的民主性彰显不够、规范性系统性相对欠缺等问题。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应进一步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并发挥其创制性功能,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注重治理主体多元协作和治理手段硬核智能,常态化开展审查评估并推动立法动态完善,以问题导向、优势互补、软硬结合、动态塑造的地方立法推动实现公共图书馆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表1。参考文献1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地方立法 创制性立法 区域协同立法 完善建议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对《立法法(修正草案)》的审思:从七个重点问题展开 被引量:12
18
作者 刘松山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20-30,共11页
修改《立法法》,应当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对《立法法》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明确规定做删改,似乎与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 修改《立法法》,应当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立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对《立法法》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明确规定做删改,似乎与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符。立法要弘扬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可以不做规定。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不宜在法律条文中多作规定。《立法法》关于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法律部分规定的适用之规定,大体是适当的,如果再扩大范围,容易产生风险和弊端。2021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已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法》不必再对这两类事项做规定。法典编纂的事项,也不宜作为法定的要求予以规定。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正 “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 授权改革试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 区域协同立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