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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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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登科
张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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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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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41-25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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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研究”(21BFX014)
吉林省教育厅2023年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吉林省在线诉讼规则适用实证研究”(JJKH20231101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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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鉴真是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要件。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范围越来越普遍,而电子数据所具有的易篡改性和虚拟性特征也给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工作带来挑战,如何保证电子数据在证据流转环节不被篡改、删减,既是电子数据鉴真的重点,也是电子数据鉴真的难点。借助分布式记账、非对称加密、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区块链存证能够有效避免链上电子数据被任意篡改和删减,完成对上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的鉴真工作。随着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社会生活、工作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与电子数据相结合,在实践中衍生出区块链电子数据这一新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对此,有学者将区块链存证后的电子数据界定为区块链电子数据,探讨对该类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问题。但是,区块链电子数据并不等同于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前者是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后者是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方法。区块链电子数据与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存证时间、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和完整性的保障程度,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价值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从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二者中发挥的功能角度来看,若电子数据已通过区块链存证予以有效鉴真,就没有必要再次鉴真或重复鉴真;若对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再次鉴真或重复鉴真,则其价值功能和正当基础就会削弱。作为鉴真方法的区块链存证与区块链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同一性的保障程度并不相同。将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等同于区块链电子数据,并对其进行鉴真这种理论误区产生的根源在于对区块链存证的认知存在偏差。区块链电子数据的产生依赖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区块链技术的独特特征,而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中的电子数据生成过程与区块链无关,区块链存证平台只是保存、固定这类电子数据的工具,其并不会产生证明案件事实的新证据,它承担着与传统鉴真方法相同的诉讼功能,使电子数据鉴真从“系统推定真实”向“技术自证真实”方向扩展,推动电子数据鉴真方法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此外,作为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仅能为入链后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提供保障,其并不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反驳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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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数据
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电子数据
技术性鉴真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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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lectronic data
blockchain storage
electronic data of blockchain
technical authentication
evidence cap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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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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