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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实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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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9-51,共13页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列为立法宗旨之一,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时代变迁。通过受案范围规范解释,辅以信访导入机制和法院释明机制,能够在入口处形成能收尽收的...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列为立法宗旨之一,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时代变迁。通过受案范围规范解释,辅以信访导入机制和法院释明机制,能够在入口处形成能收尽收的受案范围;通过前置情形列举规定规范解释,辅以司法引流和特别法规定的设置,能够在分道处实现能置尽置的案件分流;行政复议调解原则具有无范围限制、全流程适用和刚性约束力的特质,通过分类调解、中止情形和平台资源的灵活适用,能够在办理时营造能调尽调的程序空间;变更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具有优先适用的中心地位,通过各类具体情形的精准适用和司法审查的充分尊重,能够在出口处形成能改尽改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支撑性机制的解释适用,将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性、根本性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实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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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履行判决执行制度的构建——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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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同 孙彬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81-190,共10页
行政履行判决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执行依据类型,行政履行判决执行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问题。行政诉讼执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应不同于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行政诉讼执行应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多种... 行政履行判决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执行依据类型,行政履行判决执行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问题。行政诉讼执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应不同于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标准。行政诉讼执行应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多种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其在该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释放。在行政诉讼执行中,行政判决拘束力、行政行为公定力以及强制执行权的执行力发生冲突,需要合理解释、安排,让“执行权在执行依据范围内有限介入行政权”,使执行权、审判权与行政权在执行程序中有序衔接。行政诉讼执行的机制构建应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取向,明确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和规则体系,确定行政诉讼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救济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履行判决执行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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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论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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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福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63-176,共14页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的确定,既标志着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制度的形成,也是行政检察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实践中因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而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问题的现...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的确定,既标志着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制度的形成,也是行政检察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实践中因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而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问题的现实需要。在行政检察过程中化解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与现实需要。行政检察应立足于中央要求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角度,针对行政诉讼中阻碍行政争议化解的突出问题而展开。继续推进“穿透式”检察监督,强化对行政诉讼立案程序的监督,并以《民法典》和新《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开展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过程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法律监督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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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属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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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52-65,共14页
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书... 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书,其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内容和实施来看,其具有“作为合意结案方式”“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果”和“作为执行依据”的三重规范属性。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规则、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方式需要在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规定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更好实现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议调解书 合意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法律效力 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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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机制的完善——以S、Z、H三地行政争议和解机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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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津宁 于玮宁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35-148,共14页
实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质化解宜将重点置于完善该类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促成案件和解。本文以S、Z、H三地行政争议非诉化解机制为样本,通过对其机制运行规则的对比梳理,发现目前三地仍以化解行政诉讼矛盾纠纷为重点,行政非诉执... 实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实质化解宜将重点置于完善该类案件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促成案件和解。本文以S、Z、H三地行政争议非诉化解机制为样本,通过对其机制运行规则的对比梳理,发现目前三地仍以化解行政诉讼矛盾纠纷为重点,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存在实践运用尚不成体系、规则欠缺精细度和准确度、缺乏强有力社会认同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顶层设计缺位影响实践主动性、和解机制设计与实践需求脱节、信息公开未纳入制度考核体系等,难以充分发挥其实质化解的功能。对此,笔者提出和解程序与审查程序有效衔接、和解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有效衔接以及纠纷化解与规则之治有机耦合的完善思路,以诉源治理为视角对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机制运行规则进行完善,以期实现行政非诉执行争议化解效果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和解 多元化解纠纷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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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恢复效力判决的反思与修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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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君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8-102,共15页
恢复效力判决由我国司法解释所创,但目前该判决类型尚无法对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既有判决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恢复效力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被置于同一条款且二者的适用条件未被严格区分。当复议改变决定实质违法、达到可... 恢复效力判决由我国司法解释所创,但目前该判决类型尚无法对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既有判决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恢复效力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被置于同一条款且二者的适用条件未被严格区分。当复议改变决定实质违法、达到可撤销程度且已消灭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满足原行政行为合法或虽违法但须保留效力的条件的,才有适用恢复效力判决的余地。作为积极形成类判决,恢复效力判决与尊重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存在某种冲突,但引入“裁量权缩减至零”作为隐含适用条件,可有效缓和上述紧张关系。尽管在法律规范层面,恢复效力判决已构成诉外裁判,但我国尚无禁止诉外裁判的原则性规定,且在具体条款中兼有隐含禁止或允许诉外裁判理念的实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原告提供更彻底的保护是此种判决方式被允许诉外裁判的正当性基础。未来应从以下方面对恢复效力判决进行修正:细化该判决与责令重作复议决定判决的区分适用情形、引入“裁量权缩减至零”的隐含条件、为人民法院增设通知受原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恢复效力判决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积极形成类判决 行政首次判断权 诉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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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的方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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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辉 张治宇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70-75,共6页
现行中国的行政审判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并经适当改造而来的,其与我国一元化的政治结构、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时空压缩"下的法治环境、科层制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等"中国语境"有着根本的抵牾,因此... 现行中国的行政审判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并经适当改造而来的,其与我国一元化的政治结构、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时空压缩"下的法治环境、科层制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等"中国语境"有着根本的抵牾,因此,其不能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应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改造之路径,寻求行政诉讼发展之自我意识或许能够换来行政诉讼制度之重塑与再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移植 改造 自我意识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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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与遗憾:行政诉讼法修改评述—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的观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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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83-88,共6页
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灵魂"条款的修正和配套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宣示条款的增加和流程保障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审判制度保障行政诉权的能力;通过多项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灵魂"条款的修正和配套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宣示条款的增加和流程保障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审判制度保障行政诉权的能力;通过多项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制度创新,增进了行政审判制度预防行政争议的能力。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个案审理锤炼行政审判制度的治理能力,不断恢复行政审判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能力 化解行政争议 监督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诉权 预防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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