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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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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澳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1-57,共7页
自202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以来,吉林省统一登记系统登记业务扩规上量,丰富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融资成效明显。以吉林省辖内107家金融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吉林省统一登记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202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以来,吉林省统一登记系统登记业务扩规上量,丰富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融资成效明显。以吉林省辖内107家金融机构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吉林省统一登记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针对性政策引导激励、健全统一登记系统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登记系统功能等改进吉林省统一登记业务发展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 统一登记制度 动产融资 中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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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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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8-52,共15页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 人的编成主义 电子化登记系统 自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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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动产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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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栋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6,共13页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第1款明文认可让与担保。在动产让与担保中,担保人将动产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关于此类形式上的所有权之性质,存在“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权构成说”之争。在涉及强制执行和破产时,比较法上的“所有权构成说”未能将其逻辑贯彻到底。中国的规定更符合“担保权构成说”,债权人在形式上取得的所谓所有权实为担保物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与是否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和担保物权公示(登记)密切相关。对于已完成担保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对于未登记的让与担保,未登记的担保权人无法对抗担保人的其他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但可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前完成登记,取得对抗效力;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担保权人补办担保登记的行为属于《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1款的“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但在超级优先顺位登记的宽限期内完成登记的除外。动产让与担保的执行应参照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则,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让与担保 强制执行 权利变动公示 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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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讨——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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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桥 钟学文 吴继伟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59-63,共5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征信为民”的重要举措。基于黄冈市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促进企业融资发展的调查,发现存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系统功能待优化、配套服务机制不健全...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征信为民”的重要举措。基于黄冈市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促进企业融资发展的调查,发现存在登记制度不完善、系统功能待优化、配套服务机制不健全、动产融资产品服务创新滞后等问题,从而提出完善登记制度、优化系统功能、健全配套服务体系和构建动产融资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 动产融资 中小微企业融资 信用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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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兼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比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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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磊 于明明 《征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8-92,共5页
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 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担保权利冲突之所在,以便清晰地界定登记对象和登记权利范围,构建更为科学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和通知制度,优化登记查询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和权利担保 登记制度 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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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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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小勇 余蓉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96-102,共7页
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由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簿及他项权证设计的登记栏目过于简陋,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抵押物担保范围的约定内容。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抵押担... 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由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簿及他项权证设计的登记栏目过于简陋,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抵押物担保范围的约定内容。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抵押担保范围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利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而不能及于主债权之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属债权。为此,建议不动产登记簿证应对抵押权登记内容作细化规定,科学设计不动产登记簿中各项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分别规定相应的登记栏目和登记规则,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利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 权利价值 债权数额 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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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之关系——兼评《担保法》第41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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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52-155,共4页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担保法》 抵押登记 请求权 生效要件 产生 问题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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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释论——针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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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拴林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66-175,256,共11页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14条形成法条竞合,此时,应该适用前一条,排除后一条。《民法典》第403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应根据第403条而非第414条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登记对抗规则 在先权利 处分权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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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范围界分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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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114-122,共9页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的范围不应完全无界,又该如何界分?理论上讲,交换价值、公示方式和权利实现次序是影响担保物范围的因素。各国立法例中存在三种限定担保物范围的立法模式,中国法的模式为具体列举加法定排除(许可)的模式。就中国法而言,不用限制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有体物的范围;宜仿效美国法第9编的立法模式,概括列举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中的无形财产,并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即可以设定质权的兜底条款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物权 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 动产抵押 权利质权 担保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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