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成与其对抗力分析 被引量:10
1
作者 刘竞元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30-44,共15页
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其弊端日益凸显,忽视交付占有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容易造成对合法占有者的侵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与意思自治的贯彻。法律实务界的解释与判决先于理论重新做出了... 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与归属的唯一判断标准,其弊端日益凸显,忽视交付占有的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容易造成对合法占有者的侵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与意思自治的贯彻。法律实务界的解释与判决先于理论重新做出了选择,尤其是对不动产交付占有物权变动效力及其对抗力的认可值得赞同。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整合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二元化结构,重构"处分合意+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而明确交付占有在内部法律关系的物权变动效力,以及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的对抗力,交付占有可排除恶意登记者的物权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合意 处分合意 对抗力 动产交付占有 所有权归属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物权变动时交付的意义
2
作者 马训生 刘莉 樊猛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S1期76-76,共1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风险转移 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 买卖合同 买受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建立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
3
作者 李明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46-49,共4页
一所谓动产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基于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其它物权之目的,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而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它物权。故善意取得制度亦称即时取得制度。
关键词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交付 善意受让人 让与人 财产所有权 无处分权人 动产所有权 权利人 物权 所有权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言 被引量:5
4
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7,共6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动产交付 预告登记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