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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运用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来自《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的经验证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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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振宇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1-47,共7页
会计规则制定权包含通用会计规则制定权和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通用会计规则赋予判断空间越大,企业越容易运用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进行盈余管理。2007年执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赋予了企业选择权益法的判断空间,企业可以较容易利用权益... 会计规则制定权包含通用会计规则制定权和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通用会计规则赋予判断空间越大,企业越容易运用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进行盈余管理。2007年执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赋予了企业选择权益法的判断空间,企业可以较容易利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盈余管理;2014年执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赋予了企业变更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判断空间,企业通过变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确认重估收益,实现盈余管理。本文以沪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研究沪市公司通过投资收益实施盈余管理的情况。结果表明,2006年前,沪市公司通过处置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盈余管理;2007年至2013年,沪市公司多通过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盈余管理;2014年后,沪市公司更倾向于通过变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确认重估收益实现盈余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 投资 投资收益 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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