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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美、日、欧三方专利审查之比较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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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 《知识产权》 CSSCI 2003年第1期25-29,共5页
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 在讨论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和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否适合于专利保护之初,美国、日本、欧洲等国更多关注的是在专利法理论上能否对这两种客体(subject matter)给予保护的问题。随着美国1998年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终审判决,三方专利局重新修改了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可以认为目前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这两种客体的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尽管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商业方法软件能否构成专利保护客体尚有非常对立的观点)。三方专利局更多关注和讨论的是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②:专利三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三方专利局在有关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发明上对创造性(non-obviousness or inventive step)审查要求的比较研究,分析三方专利局在创造性标准上的异同,以此对我国制定相关审查政策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方法软件 专利保护 创造性标准 计算机软件 美国 日本 欧洲 比较研究 专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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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平衡机制的实现——兼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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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世娟 刘海锋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42-46,89,共6页
因文字语言表达的限制,专利权人较难通过权利要求足够好地描述其发明构思,在权利要求公示的基础上,通过引进等同物来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构思,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构建等同侵权的要件、确认等同侵权的例外方... 因文字语言表达的限制,专利权人较难通过权利要求足够好地描述其发明构思,在权利要求公示的基础上,通过引进等同物来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构思,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构建等同侵权的要件、确认等同侵权的例外方面,遵循公平原则始终是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的标杆。现有技术抗辩中采用"容易推导"代替"新颖性"标准,等同侵权中以"置换容易性"代替"无创造性"要件,法官在评价"容易推导"及"置换容易"时参考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专家证言,可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等同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 置换容易性 创造性标准 专家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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