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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合理性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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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濂 柯葛壮 田欢忠 《东方法学》 2010年第4期108-117,共10页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司法工作制度。该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导向,以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改革目...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司法工作制度。该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导向,以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改革目标,推动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根据检察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结合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内容,检察机关应通过列席审委会对审委会讨论的个案、类案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决策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恰当性进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长 列席审委会 检察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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