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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治理的刑行衔接:基本价值与运作模式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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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怀胜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9-111,共13页
在网络犯罪的深度社会化和产业链特征的双重加持下,网络犯罪成为严峻的社会挑战。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的刑行衔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契合对网络犯罪进行溯源治理、过程治理与协同治理的需求,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新业态的... 在网络犯罪的深度社会化和产业链特征的双重加持下,网络犯罪成为严峻的社会挑战。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的刑行衔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契合对网络犯罪进行溯源治理、过程治理与协同治理的需求,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新业态的风险管控等网络治理课题也需要贯通性的责任处置策略。网络犯罪刑行衔接的两种模式包括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刑-行关联罚”以及未能实现有效刑事判决后再反向衔接的“行-刑补罚”,前者有助于实现法律责任的闭环而后者有助于司法解释中“多次行为入罪化”模式的实现。基于网络犯罪的产业链特征以及网络犯罪的协同治理需求,司法机关要对案件进行全链条审查,注重追究网络平台等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行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协同治理 刑行衔接 一体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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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行交叉领域“法秩序统一性”法治话语阐释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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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7-65,共9页
法秩序统一性是现代国家法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是刑民行交叉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予以考察,“同一事实”是刑民交叉类案的判断标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把握罪刑法定原则、主... 法秩序统一性是现代国家法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是刑民行交叉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予以考察,“同一事实”是刑民交叉类案的判断标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把握罪刑法定原则、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形式和实质判断相结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先刑后民”方式,但“民刑并行”甚至“先民后刑”并非不可行。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在刑行交叉案件认定中,须正确认识刑法的从属性及行政犯的行政从属性,对刑事违法性进行实质化、规范化的独立判断。对于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直接将行政处罚裁决作为后续认定犯罪的刑事诉讼证据;对于已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后续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先前的行政处罚可以纳入刑事评价予以定量量刑,但须秉持刑罚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促进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话语 法秩序统一性 刑民交叉 刑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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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研判与立体化构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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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8-88,共11页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与迅猛发展,构建保护数据资源的刑事法治规则体系与框架,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当前数...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与迅猛发展,构建保护数据资源的刑事法治规则体系与框架,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路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当前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存在诸多流弊:在规制内容方面呈现出“重控制、轻利用”特征,忽视了数据本身分享、流动的惯常性,无法实现对数据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在规制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特征,将企业置于单纯接受刑法强制治理的被动地位,忽略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其规制效果难以彰显;在规制方式方面呈现出“重刑事、轻行政”特征,易形成对技术研发自由的阻碍,不利于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据此,为实现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系统性与有效性,在规制内容方面应弥补数据利用阶段的结构性治理缺陷,实现对数据犯罪行为链条的完整规制;在规制主体方面应构建与监管机制相配套的内控机制,以此来弥合单向度规制模式的局限性,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主导的双轨制“数据共治”;在规制方式方面应构建与刑事惩治相衔接的行政“滤过”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前置法治理侵犯数据安全行为的功用,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数据犯罪 规制模式 行为链条 内控机制 刑行衔接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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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理论省思与范式建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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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慧颖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1,共9页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影响着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人类本位的生态法益,犯罪形态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为故意。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刑法机制,而刑法机制和其他法律机制同属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治系统中各关联要素之间既有功能区分又有价值连接。行政法强调事前的危险防御或风险控制,民法的功能则在于事后的损害填补。建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治理机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效,以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宽严适中、效果显著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治理理念 生态法益 刑行衔接 刑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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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程序依附性要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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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应结合不同罪状中的具体表述分别加以探究,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处罚条件说无法契合程序依附性要素的特殊性,不能合理解决该要素所面临的问题,应支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对于程序依附性要素的认定,应侧重考察该要素的规范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能够起到协助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不法的实质作用,就可认为该程序性限制得到满足,若行为人拒不悔改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就可对其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依附性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刑行衔接机制 规范目的 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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