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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与刑罚积极主义的克制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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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9-103,326,共15页
比例原则对克制刑法积极主义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避免刑罚过剩,弥补刑法的谦抑性不足,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罪刑规范,正确处理宪法与刑法的关系。立足于比例原则,刑法制定应正确处理其与行政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法律体系调整对象的内... 比例原则对克制刑法积极主义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避免刑罚过剩,弥补刑法的谦抑性不足,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罪刑规范,正确处理宪法与刑法的关系。立足于比例原则,刑法制定应正确处理其与行政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坚持法律体系调整对象的内在规律,不可以把本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对象直接规定为犯罪。而刑法实施应当固守刑法解释的保守性,重视形式解释,即使采取实质解释,也应当确立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刑法解释 刑事立法 刑罚积极主义 刑法的谦抑性 二元化犯 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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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定性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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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亚杰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9-158,共10页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规制方式不足的现实窘态映射出对骗购行为定性激烈的理论论争,能否对骗购过程中的"财产法益"和"财产损害"予以肯定是其中的关键。限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国家作为权利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 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规制方式不足的现实窘态映射出对骗购行为定性激烈的理论论争,能否对骗购过程中的"财产法益"和"财产损害"予以肯定是其中的关键。限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国家作为权利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同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从整体上来看具有经济价值利益,是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法益。骗购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骗购,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法益,使国家财政目的落空,应认定为财产损失,据此,骗购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在刑法适用上,应立足于积极主义的刑罚主义观,综合考量社会现实和法治情况,通过解释来实现对刑法规范的扩充,以妥善处理个案。在骗购经济适用房认定为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如果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手段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予以处理。诈骗罪的数额应按照经济适用房与同质商品房之间的差价来计算。从刑法适用的限制层面来说,认定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不违背诈骗罪,符合刑罚必要性和相当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购行为 诈骗罪 财产法益 刑罚积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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