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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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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洪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69-175,共7页
刑罚的目的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永恒的话题,在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有三种观点: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但是,没有哪一个学说能够真正告诉我们刑罚的存在究竟意欲何为?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 刑罚的目的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永恒的话题,在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有三种观点: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但是,没有哪一个学说能够真正告诉我们刑罚的存在究竟意欲何为?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以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为足矣。因此,“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的目的 报应论 一般预防论 特殊预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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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应然选择:新功利刑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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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荆 谢海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7-102,共6页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目的借助于刑罚的三个基本要素——刑的对象、刑种与刑量得以展现;报应刑论无法确定刑种与刑量,目的刑论难以确定刑的对象与刑种,新的功利刑论暗含了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目的借助于刑罚的三个基本要素——刑的对象、刑种与刑量得以展现;报应刑论无法确定刑种与刑量,目的刑论难以确定刑的对象与刑种,新的功利刑论暗含了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明确了刑的对象,也把握了刑罚适用的标尺,能同时满足刑罚的三个要素,并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的目的 罪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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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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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少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2期52-58,共7页
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 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基础观念 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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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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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道新 韩耀元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1994年第1期121-130,共10页
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何道新,韩耀元刑罚个别化是一项量刑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刑罚的裁量不能绝对地以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为唯一的根据,而应该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也应该与犯罪... 刑罚个别化原则论纲何道新,韩耀元刑罚个别化是一项量刑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刑罚的裁量不能绝对地以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为唯一的根据,而应该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也应该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在我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个别化原则 犯罪人 人身危险性 刑罚的目的 酌定情节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危害性 刑罚目的 改造教育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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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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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振宇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30-32,共3页
凡有人群的地方,人们都会因生理、心理、知识、技术、思想意识等主观因素的差异和客观条件的不同,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和优、中、劣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就是一个系统,为了保证系统获得最佳的整体效应,鼓... 凡有人群的地方,人们都会因生理、心理、知识、技术、思想意识等主观因素的差异和客观条件的不同,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和优、中、劣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就是一个系统,为了保证系统获得最佳的整体效应,鼓励先进,促使中间,鞭策后进,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系统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都少不了使用奖励和惩罚的手段。 奖励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加强,成就意识的增多,精神需求的提高,奖励对人们来说越来越显得重要,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但是,奖惩作为一个整体,将其分割,厚此薄彼,甚至将其一方抛弃,却是不妥当的。在现实生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目的主义 当事人 奖励和惩罚 犯错误 社会利益 主体意识 不良行为 方法和途径 报应主义 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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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罪犯”及其他——琐议词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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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玉竹 《汉语学习》 1986年第4期40-41,共2页
前不久,我去听一位政治老师讲《法律常识》课。当讲到“我国刑罚的目的”时,她总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消灭罪犯。” 我不是教这门课的,但总觉此语欠妥。连忙拿过邻座的课本查对,果然“罪犯”系“犯罪”之误。 课... 前不久,我去听一位政治老师讲《法律常识》课。当讲到“我国刑罚的目的”时,她总结性地说了这么一句:“目的在于……最终达到消灭罪犯。” 我不是教这门课的,但总觉此语欠妥。连忙拿过邻座的课本查对,果然“罪犯”系“犯罪”之误。 课后,我向那位老师谈及此事,她睑一红,似乎意识到是个问题,但嘴里却说:“嗬,我们又不是教语文的,谁去那样子咬文嚼字!” 旁边一位爱开玩笑的老师也说:“嘿嘿,‘罪犯’消灭了,还会有‘犯罪’吗?半斤八两,八两半斤,横竖一样,你叫什么真儿呀!” 当时我很想认真争辩一番,但恐沾“好为人师”之嫌,只好“回来”再发议论了。 “犯罪”和“罪犯”,虽系把两个相同的字颠倒一下,表达的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后者指有犯罪行为的人。我国刑罚的目的,显然是旨在消灭犯罪行为,而不是消灭犯罪行为的人(虽然并不排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罪犯判处死刑)。再说,即使真的消灭了现有的“罪犯”,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新的“犯罪”。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区别和关系,这是个事关国法人命的大问题,看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琐议 消灭犯罪 刑罚的目的 翁仲 翰林 应受刑罚处罚 法律常识 判处死刑 总觉 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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