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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态刑法法益塑造的经济分析法学论纲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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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熊波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4-60,共7页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其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倡的效率最优化、市场的可持续化以及财富最大化价值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学科间的全面疏通。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权衡的表现形态,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其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提倡的效率最优化、市场的可持续化以及财富最大化价值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学科间的全面疏通。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种行为成本与罪后收益权衡的表现形态,生态法益经济分析的基本立场在其中发挥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目前,生态法益中心论与人类利益中心论一直处于对峙阶段,然而,生态法益与人类利益两者的中心地位的具体标准以及界定方法却从未予以明确,极易导致法益极端化推崇的现象产生。生态法益的理性倡导的路径选择,应当是将生态法益制度始终结合生态经济的可持续运行铺展开来,防止生态法益和人类利益"单方面的、中心化的"概念生成,并避免陷入生态法益界定的抽象化漩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 经济分析 人类-生态刑法法益 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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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刑法法益的结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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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鹏飞 蒋兰香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S1期82-85,共4页
环境刑法法益的结构分为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与联系。在环境刑法法益结构中,环境法益遭受来自传统法益的诸多困境。环境刑法法益结构需要依靠环境法益突破传统法益束缚的方式来进行优化。优化环... 环境刑法法益的结构分为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与联系。在环境刑法法益结构中,环境法益遭受来自传统法益的诸多困境。环境刑法法益结构需要依靠环境法益突破传统法益束缚的方式来进行优化。优化环境刑法法益结构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环境法益的"适度扩张"的路径来实现,具体化为环境法益的立法扩张和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法益 环境 传统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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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刑法法益的二重性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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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4-88,共15页
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还与国家安全与利益、企业自由竞争与发展紧密相关。个人信息相关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不同的需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对于... 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利,还与国家安全与利益、企业自由竞争与发展紧密相关。个人信息相关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不同的需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不同的利益导向。对于依法进入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个人信息,建立保障其有益利用的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刑法的重要任务,有益利用的核心是维护本国利益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相关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二重性,既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权和个人信息相关的其他权益,又包括“国家有关规定”确立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而后者是其主要法益。该罪应当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为个人信息提供全周期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至少应当扩展到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为合法经营活动”不应是该罪的出罪事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有必要设置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关联利 刑法法益性质 全周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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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法益问题的认识——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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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东东 《河北农机》 2021年第4期144-145,共2页
社会环境越来越恶化,人类对于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这就导致了人类与生态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的人类长久发展,各国都加大了对生态的保护力度,而我国更是在新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对生态的保护。可以得知我国加强了对于生态... 社会环境越来越恶化,人类对于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这就导致了人类与生态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的人类长久发展,各国都加大了对生态的保护力度,而我国更是在新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对生态的保护。可以得知我国加强了对于生态价值的保护,而刑法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刑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法益应当符合"生态观"。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还应该坚持单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否应该扩大范围?环境刑法法益既包括"人类中心主义"法益,也有"生态环境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法益 人类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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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算法风险的刑法规制
5
作者 马天一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9-180,共12页
数字经济时代,多种因素使得算法风险具备刑法可责性,通过刑法规制算法风险具有必要性。由于当前刑法仅能对算法风险进行间接规制,算法应用场景内的刑法适用标准模糊、算法监管秩序与刑法保障之间衔接弱化、算法问责原理中的刑法归责逻... 数字经济时代,多种因素使得算法风险具备刑法可责性,通过刑法规制算法风险具有必要性。由于当前刑法仅能对算法风险进行间接规制,算法应用场景内的刑法适用标准模糊、算法监管秩序与刑法保障之间衔接弱化、算法问责原理中的刑法归责逻辑不明等问题客观存在。为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风险刑法治理,应当以算法风险审视法益理论的转型需求,确立算法权利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作为实质层法益之双层法益保护原理。在此基础上,应基于算法风险场景展开类型化刑法规制,包括结合应用场景细化刑法规制、针对犯罪利用强化刑法规制、基于衍生风险慎用刑法规制;应根据算法监管秩序开展体系性刑法保障,实现算法监管术语的刑法吸收、算法平台责任的刑法确认、算法外部监督的刑法强化;此外,应分别基于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实现算法问责原理同刑法归责的结合,最终通过多管齐下使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风险能够被刑法妥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 犯罪 刑法法益 权利 因果关系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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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被引量:14
6
作者 莫洪宪 刘维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07-115,共9页
"医事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越和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刑法法益。对当... "医事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越和游离于现有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刑法法益。对当前医事犯罪刑罚体系尚需进行必要延展,并注重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重构医事刑事鉴定与审判机制。国内医事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中国刑事法品质基础上,理性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注意立法的衔接性、动态性、包容性与超前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事行为 医事犯罪 医事刑法 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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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生刑法观在环境污染防控体系的融合路径 被引量:5
7
作者 陈伟 熊波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44-155,共12页
民生刑法观的塑造和提炼彰显出刑法立法的人本主义价值和品格,并渲染出浓厚的刑事法返璞归真的质朴色彩。社会治理能力的渐趋转型和日臻完善为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化解提供了战略机遇期,同时为"保民生、促民生、强民生"提供现... 民生刑法观的塑造和提炼彰显出刑法立法的人本主义价值和品格,并渲染出浓厚的刑事法返璞归真的质朴色彩。社会治理能力的渐趋转型和日臻完善为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化解提供了战略机遇期,同时为"保民生、促民生、强民生"提供现实基础。环境污染犯罪的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应当依托于民生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和人类—生态刑法法益理念的正确解读。鉴于此,应当全面检视环境污染风险的刑事防控体系之困境,在刑法理念、立法、司法三个维度的环境风险研究范式过程中,将环境民生观予以精准化、细分化,以实现环境民生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 民生刑法 污染环境罪 环境民生 人类-生态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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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污染”概念之解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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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兰香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5-65,170-171,共11页
刑法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进行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致使环境媒介发生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严重不利改变的行为或结果。刑法污染概念具有体现政策、入罪出罪、彰显价值等功能,其范围要... 刑法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进行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致使环境媒介发生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严重不利改变的行为或结果。刑法污染概念具有体现政策、入罪出罪、彰显价值等功能,其范围要小于行政法。刑法污染会损害土地、水体、大气、其他生物资源等环境要素,会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生态环境权等刑法法益。刑法规制的污染源只包括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达到某种程度的危险状态方可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 刑法污染源 犯罪标准 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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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被引量:15
9
作者 牛忠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12-129,共18页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法益 犯罪本质 国家整体秩序 价值 具体危险结果 抽象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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