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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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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4,共14页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 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限定处罚范围等方面有特殊意义。与法秩序统一性紧密关联的刑法谦抑性具有实践价值而非一个学术口号,对此有必要结合司法实务全面审视刑法补充性、刑法宽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内容。刑法补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门法上合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部门法足以规制的行为,不是刑法的处罚对象。根据刑法宽容性,违法行为相对轻微的,刑罚不宜发动;从推定的行政违法中,无法得出犯罪的结论。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违法性只是判断刑事违法性有无的素材,对犯罪的认定还受制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应考虑保护法益、规范目的等方面;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也说明刑法与其他法域的违法性之间有“质”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认为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或刑法仅有定量功能,而必须从刑法不完整性出发肯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谦抑 法秩序统一 实质判断 体系解释 刑法固有的违法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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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民事交易习惯的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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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2-155,共14页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仅根据习惯法对被告人定罪或进行重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罪则是可能的。对于存在交易习惯但一方主张被害的情形,由于交易行为的正当化基础存在,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没有制造和实现法益风险,认定其阻却构成要件。基于交易习惯的出罪事由有较为广泛的射程。对于存在交易习惯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可自动纳入合同整体之中,对其中某些提货不付款等行为可以否定诈骗犯罪成立;对于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强制性法律,当事人通过一定交易规避民事法律的情形,考虑到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否定结果归属也是可能的,从而否定“有货代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托盘融资贸易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定原则 交易习惯 被害人自我答责 阻却构成要件 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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