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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行为的治理路径——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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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二军 刘威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0-3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纳入刑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回应民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期盼,落实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部署,完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严重背信行为入刑后存在四个方面的谨慎...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纳入刑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回应民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期盼,落实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部署,完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严重背信行为入刑后存在四个方面的谨慎与隐忧:国企民企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的差异、刑法治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限度的把握、刑法沦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之间斗争的工具、治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足等。完善刑法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行为的治理路径: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的背信犯罪行为,补充不告不理制度对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入罪限制,完善民营企业高管人员退赃退赔定罪量刑激励机制,加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高管人员背信犯罪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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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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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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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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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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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修正的脉络与司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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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陈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8-149,共12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确立了“相对从严、特殊宽宥与体系全面”相结合且较为成熟的规制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二)》正是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刑罚进行了微调,其对行贿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要对行贿人采取绝对重刑主义。因此,对大部分行贿人采取定罪免刑和适用缓刑来替代酌定不起诉,宜作为司法实践应对修正后行贿罪的主要方式。对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可以结合1999年《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进行比较解读,以准确把握此次刑法修正对行贿罪相对从严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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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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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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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治理的隐忧破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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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馥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8-116,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条款引发了诸多质疑,既有从立法层面指出罪名的体系位置不合理,罪状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缺陷,也有在实务层面担心法律被恶意利用,成为企业内斗和趋利性执法的工具。这其中部分观点确有...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条款引发了诸多质疑,既有从立法层面指出罪名的体系位置不合理,罪状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缺陷,也有在实务层面担心法律被恶意利用,成为企业内斗和趋利性执法的工具。这其中部分观点确有道理,但也有一些担忧实无必要。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隐忧,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破解:一是限制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确保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构成犯罪的范围,不超过其构成违法的范围;二是统一新增条款的适用标准,明确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追诉条件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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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下的证明困境及其解决——评《刑法修正案(十二)》
7
作者 施鹏鹏 陈薇因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6期150-159,共10页
为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实体法层面明确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腐败治理理念。然而,单纯依靠刑事实体法难以实现对腐败的全面治理,必须注重实体法修订对证明的影响。基于此,结合证据法理论与实践经验,... 为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实体法层面明确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腐败治理理念。然而,单纯依靠刑事实体法难以实现对腐败的全面治理,必须注重实体法修订对证明的影响。基于此,结合证据法理论与实践经验,系统梳理该政策影响在证据资格审查与证据评价环节所体现的证明样态,总结证明活动在“受贿行贿一起查”背景下所面临的过于重视行贿人的自述材料、对行贿人权利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关联性审查难度增加以及行贿人作证难度增加等挑战。为实现《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目的,统筹反腐败工作中的法治与程序要求,从构建侧重证据客观化的审查机制、完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激活贿赂案件污点证人制度、完善线索取得的配套强化机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的应对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行贿一起查 贿赂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纪检监察证据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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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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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绪峰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71-184,共14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罪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其“董监高”实施非法竞业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尚未达到数额巨大但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考虑适用《刑法》第168条。本罪主体的认定可结合管理决策职权进行实质解释,但需顾及新《公司法》的基本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财产法益 竞业禁止义务 利益冲突 归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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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关系视角下贿赂犯罪“分层式”立法理论重塑与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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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张笑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43-56,167,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施行推动了我国腐败治理的新发展,然而单向度抬升刑罚厉度、事后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惯性难以落实国家深入治理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策略走向。以实务界普遍接受的、简便易行的对价关系作为贿赂犯罪立法的理论视角...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施行推动了我国腐败治理的新发展,然而单向度抬升刑罚厉度、事后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惯性难以落实国家深入治理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策略走向。以实务界普遍接受的、简便易行的对价关系作为贿赂犯罪立法的理论视角,根据行为法益侵害关系和构成要件要素设定,区分利益冲突型贿赂、单纯型贿赂、履职型贿赂、背职型贿赂四种贿赂犯罪类型,可缕析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加重犯”的组合关系。基于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现实梳理,以具体危险犯作为治理基点,宜选取单纯型贿赂作为我国当下刑事立法的首选,以契合我国腐败治理的刑事政策。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利益冲突型贿赂因其法定犯属性,应当沿“前置法—刑法”实施两步走策略,构建前置法与刑法相协调的立法发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贿赂犯罪 对价关系 “分层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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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平等保护下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规范构造与实践展开
10
作者 周芊妤 《社会科学家》 2025年第5期134-141,共8页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检验经济治理与法治生态的核心指标,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需平衡宪法平等原则、法益保护必要性与谦抑性平衡的要求。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历经从规范缺失到专项罪名构建的演进。《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扩展罪...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检验经济治理与法治生态的核心指标,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需平衡宪法平等原则、法益保护必要性与谦抑性平衡的要求。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历经从规范缺失到专项罪名构建的演进。《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扩展罪名主体、提升法益位阶等制度创新,实现了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突破性进展。但目前其制度效能仍在受到规范保护范围不够、保护力度不足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制约。未来应着力完善规范体系、优化统一裁判标准、构建行刑民衔接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谦抑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二)》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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