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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转换:从管理安全到利用安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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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盛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2-288,共17页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规范依托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样式。“管理安全”保护模式的确立经历了数据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附带内容、数据成为相对独立的刑法保护对象,以及借助司法解释扩大数据安全涵摄范围三个发展阶段。从规范上分析,“管理安全”保护模式具有封闭性、静态性特征,这难以适应数字社会数据动态化、共享化发展的趋势,未能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序衔接,并导致刑法中数据犯罪条款在司法适用出现“模糊化”的问题。数字社会的到来产生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类型,即分析数据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利用分析数据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作出决策而引发的风险。面对新的风险类型,数据安全保护亟需转向以动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正当性为核心的“利用安全”模式:在保护理念上,应当将数据作为独立对象,从依附保护向专门保护、系统保护转变;在规制重心上,从注重数据收集、储存节点向其他节点拓展,从片面保护向全链条保护转变;在保护策略上,从笼统保护向分类分级保护转变。为此,应当在优化现有数据犯罪条款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与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并剥离出独立的数据条款,实现数据安全的专门保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集中规定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实现系统化保护;二是增设非法公开、提供、出售、出境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非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罪等犯罪,实现周延保护;三是构建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即在定罪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认定相结合,在量刑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刑罚裁量相对接,实现分级分类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字社会 刑法保护模式 数据分级分类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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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经济时代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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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2,共18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据持有者、预防数据驱动市场走向垄断以及避免法律的重叠冲突等因素决定的。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开的非个人数据无须刑法介入保护。鉴于数据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与生产要素等特征,同时为了避免罪刑失衡,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适用于保护非公开非个人数据。在前置法还未对数据产权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创设类似知识产权新罪名路径并非最优解,当前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沿用数据犯罪路径。同时,应及时将对数据产权的例外与限制转换为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鉴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论是数据集合或是数据产品,都存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个人数据 数据确权 有限排他性 刑法保护模式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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