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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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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勇 汪恭政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35-142,共8页
网络金融平台在网络结构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汇聚了多样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海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网络金融平台未履行应尽义务易引发金融消费者信息受侵害和违法犯罪金融信息的泛滥。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的不足以及不作为犯刑事责... 网络金融平台在网络结构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汇聚了多样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海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网络金融平台未履行应尽义务易引发金融消费者信息受侵害和违法犯罪金融信息的泛滥。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的不足以及不作为犯刑事责任承担的争议,加剧了信息网络安全受侵害的局面。规制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罪,应以完善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和厘清其不作为犯刑事责任边界为核心,具体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上丰富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的内容,并明确网络金融平台承担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适用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金融平台 不作为犯 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边界 信息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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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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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60-70,共11页
当前网络直播乱象频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治收效有限。《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相继颁行意义显著。网络直播裹挟大量刑事风险,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监管部门、用户均是危险制造者。应根... 当前网络直播乱象频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治收效有限。《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相继颁行意义显著。网络直播裹挟大量刑事风险,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监管部门、用户均是危险制造者。应根据主播的直播内容与形式、直播平台的法定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用户的参与形式,确定各方的刑事责任范围与制裁边界。网络直播牵扯出网络平台犯罪问题,应树立积极预防、必要的刑罚处罚思维并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确认网络平台的新型犯罪主体地位并增设专门的网络罪名,有序推动网络刑法体系的知识变革,以整体上解决网络犯罪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刑事风险类型 刑事责任边界 网络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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