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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再法典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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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龙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9-38,共10页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任类型界定不清、犯罪圈划定过大等问题,所体现出的刑法工具主义倾向更要为之后的立法所警惕。刑法的再法典化需要一体化整合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提升刑法的稳定性与体系性。对此,应当破除刑法典垄断刑法规范的执念,采用刑法典编纂加附属刑法汇编的立法模式,动态调整刑法的规范内容,维护刑法的整体稳定;同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妥善处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其他法典、刑法修正案的关系,并克服刑法工具主义倾向,对涉刑事责任条文进行简化整理,提升刑法的体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再法典化 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典 附属刑法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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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性质研究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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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41-48,共8页
非刑事法律规范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实质性意义,犯罪是否成立不以该指示为前提或者根据。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不具有该项规定,但如果行为符合刑法规... 非刑事法律规范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实质性意义,犯罪是否成立不以该指示为前提或者根据。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不具有该项规定,但如果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应将之作为犯罪处理。反之,虽然其中存在该项规定,但如果刑法无对应性规定,则不能将此规定上升为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法律规范 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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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及我国的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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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03-117,共15页
CPTPP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条款带有明显的规制数字环境盗版犯罪的特征,其对直接侵犯著作权犯罪、间接妨害著作权犯罪、共同犯罪及刑罚体系等的规定,代表了国际条约对著作权的最高刑事保护水平。现代国际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以《伯尔尼... CPTPP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条款带有明显的规制数字环境盗版犯罪的特征,其对直接侵犯著作权犯罪、间接妨害著作权犯罪、共同犯罪及刑罚体系等的规定,代表了国际条约对著作权的最高刑事保护水平。现代国际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以《伯尔尼公约》、WCT和WPPT为基础,围绕TRIPS刑事责任条款构建,属于基本保护水平。但西方各国追求更高水平的刑事保护,不断推动《反假贸易协定》和TPP等一些超基本保护水平协议的产生。比较研究这些国际条约,总结出一套在后TRIPS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规制体系,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短期看已经达到了CPTPP已生效条款的水平,但今后还是要以国际著作权刑事规制体系和我国《著作权法》为参照,做好中期的法律解释和长期的立法应对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盗版 《著作权法》刑事责任条款 CPTPP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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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时代我国版权保护的刑事路径思考--以美国版权犯罪立法的转型为参照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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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4-76,共13页
版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跟随盗版的变化而发展,随着盗版从模拟技术时代进化到数字技术时代,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也完成了转型,进入了规制数字技术时代版权犯罪的初级阶段。其转型根源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在文化产业的直接推动下进... 版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跟随盗版的变化而发展,随着盗版从模拟技术时代进化到数字技术时代,美国的版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也完成了转型,进入了规制数字技术时代版权犯罪的初级阶段。其转型根源于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在文化产业的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并且紧跟盗版变化的轨迹,体现出版权犯罪立法的基本规律。在数字技术时代,我国也面临着规制侵权个人困难、打击盗版平台无力、面对不断更新换代的技术行为无所适从的难题。我国的版权犯罪立法可以在有限借鉴美国标准的基础上走中国化道路,既然版权犯罪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通过平台来规制个人的方案都不可行,那么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对平台版权保护技术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盗版 版权犯罪 刑事责任条款 数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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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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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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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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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儒 谭丹丹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27-35,共9页
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之间存在着刑事责任条款不对应、罪状设置不一致和相同术语的内涵与外延不一致等冲突之处,导致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刑法万能主义对立法的残留影响、刑法的明确性不够以及刑法的安定性与其他法律的适时性存在矛... 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之间存在着刑事责任条款不对应、罪状设置不一致和相同术语的内涵与外延不一致等冲突之处,导致这些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刑法万能主义对立法的残留影响、刑法的明确性不够以及刑法的安定性与其他法律的适时性存在矛盾。在立法上没有协调修改前,基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坚持有限的刑法独立解释规则是实现两者协调的有效路径,即在坚持刑事责任条款必要规则基础上根据刑法法益保护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实质的限缩性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白刑法规范 补充规范 缓和违法一元论 刑法独立解释 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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