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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的法理与哲理证成——兼论“人”是什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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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李永升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0-98,共9页
AI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论隐藏着将问题缥缈化、对策简单化及法理忽视化的问题之虞。当前的AI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存在忽视肯定论的具体语境问题而稍显批判力不足之虞,应对其进行法理与哲理证成。弱AI产品与强AI产品都不应是刑事责任主体,而... AI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论隐藏着将问题缥缈化、对策简单化及法理忽视化的问题之虞。当前的AI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存在忽视肯定论的具体语境问题而稍显批判力不足之虞,应对其进行法理与哲理证成。弱AI产品与强AI产品都不应是刑事责任主体,而是人类可控制的依靠电能存续的AI机械产品,应被作为人类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工具。人是万物的尺度,肯定论不当坚持了一种机械式"人"论。刑事法适用的核心部分和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不会因AI技术的出现发生根本变化。对AI技术发展的风险,不仅需依靠算法的顶层设计,且需将法治管理嵌入AI发展的每个环节,以防止造成消极后果。法律人须承认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保持适度克制、不能误将情感或联想等同于"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刑事责任主体肯定论 AI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 法理证成 哲理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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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论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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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浩予 《学习与探索》 2025年第9期168-175,共8页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人形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高阶产品,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令人类担忧其应用时带来的危险。人形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判断,是涉人形机器人刑事风险预防的前提与关键。以现行刑法为基础,...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人形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高阶产品,在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令人类担忧其应用时带来的危险。人形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判断,是涉人形机器人刑事风险预防的前提与关键。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应否定人形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人形机器人刑事主体地位的讨论不应脱离自身的特征。犯罪行为的“实施”,可以作为判断人形机器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身份的纽带。从人形机器人的外在“皮囊”看,拟人属性无法肯定其刑事主体地位。从内在的“灵魂”看,人形机器人不具备独立的意识,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对人形机器人的刑法规制需要区分“实然”问题与“应然”方向,否定人形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代表刑法对涉人形机器人的危险无法规制。对人形机器人的刑法规制可以在科技宏观管理新框架下进行,以战略性布局为指引,秉持系统性思维,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涉人形机器人的风险予以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刑事责任主体 科技宏观管理新框架 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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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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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旋 张懿轩 邹逸彬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1期109-113,共5页
智能机器人能够在编制的程序和算法之外,基于其较强的学习能力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路径上,可以采用法律拟制的方式将... 智能机器人能够在编制的程序和算法之外,基于其较强的学习能力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在具体操作路径上,可以采用法律拟制的方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类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无智能机器人不会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志,利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应当由相应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智能机器人基于其独立自主的意志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刑事责任应当由智能机器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罪 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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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实践展开——兼评“反智化批判”与“伪批判”之争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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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2-98,共7页
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的逻辑是:在可能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会在人类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计划外依照其自主的、不被操控的意志选择性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 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肯定论的逻辑是:在可能到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会在人类设定的程序、安排的计划外依照其自主的、不被操控的意志选择性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应承担刑事责任。肯定论看似环环相扣,其实不过是一种主观臆测,缺乏有效论证,结论不易成立。在实践中,人工智能主要应用于财务管理、自动驾驶、医疗等领域。在侵财犯罪方面,虽然应当肯定“人工智能不能被骗”,但考虑到人工智能日益广泛地代替人类处理财务活动的现实,加之我国盗窃罪与诈骗罪法定刑并无差异,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严格区分盗窃与诈骗已然失去意义;在自动驾驶方面,可以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看成“被允许的危险”,汽车使用者因为信赖自动驾驶系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使用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在医疗人工智能方面,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医生诊疗的工具,属于医疗器材范畴,医生因为信赖医疗人工智能而做出错误诊断的,应由医生承担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罪 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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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 被引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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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治国 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8-115,共8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 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虽然还停留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但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本文尝试通过犯罪主体的界定与分析,论证人工智能体应当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特殊的刑事责任主体,并提出将人工智能体的智能化程度比拟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此判定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进一步分析人工智能体侵害行为有体性,通过条件说模型和介入因素说模型分别阐释人工智能体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与依据,并建议通过研发人工智能"黑匣子"装置追踪事故发生原委,从而遵循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体具有适应刑法之可能性,为未来解决人工智能新问题提供法治化科学理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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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技术风险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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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林雨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6-54,共9页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风险",包括冲击现有的秩序与制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外在风险",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甚至实际的危害。人工智...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风险",包括冲击现有的秩序与制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等。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外在风险",其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甚至实际的危害。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不同于克隆人技术风险,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并未造成实际的背离,且是被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技术,其发展趋势具有不可预测性,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式"的。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应追究人工智能缺陷产品研发者的刑事责任,包括故意和过失。应追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中确立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技术风险 克隆人技术 产品责任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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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智能化倾向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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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陈辰 《信息安全研究》 2020年第9期823-829,共7页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智能化倾向:其一,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提出挑战;其二,产生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与"洗稿"机器人2类新型侵权工具,将抄袭、剽窃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中&q... 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罪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智能化倾向:其一,出现人工智能创作物,对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提出挑战;其二,产生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与"洗稿"机器人2类新型侵权工具,将抄袭、剽窃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217条中"复制"的争议不断放大;其三,强人工智能产生自主意识,为犯罪主体提出一种未来可能.传统刑法理论与规范无法完全适应变化后的新情景,因此需对其加以调整、完善:首先,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其次,基于刑法教义学立场对第217条中的"复制"进行扩大解释,使其包含符合实质性相似标准的抄袭、剽窃等行为;最后,在未来必要时刻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构建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刑罚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犯著作权罪 人工智能创作物 复制 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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