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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模式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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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斯楠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54-60,共7页
操纵体育比赛可分为黑哨、假球等核心行为与参与赌球、贿赂等外围行为。域外法既存在只规制外围行为的单层规制模式,也存在同时规制外围行为与核心行为的双层规制模式。双层规制模式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值得我国立法者... 操纵体育比赛可分为黑哨、假球等核心行为与参与赌球、贿赂等外围行为。域外法既存在只规制外围行为的单层规制模式,也存在同时规制外围行为与核心行为的双层规制模式。双层规制模式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在双层规制模式之中,我国主流的立法建议支持“操纵行为模式”。但该模式对行为主体不加区分的思路存疑,且操纵行为概念不符合明确性、实用性的要求。《德国刑法典》第265d条所体现的分类规制思维与影响行为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条文设计上,应将影响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并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区分影响比赛结果或过程的方式,同时设置较低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双层模式 操纵行为模式 分类规制思维 影响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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