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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来尚未到来——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模式的内在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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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凌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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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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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47-5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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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法教义学正当性基础及其实践意义研究”(项目编号:25BFX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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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各种潜在问题,欧盟通过制定《人工智能法案》应对这些问题,但这种“统一立法模式”在应对人工智能时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悖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或黑箱特点并未改变法律规范评价的核心焦点,即对行为及其结果属性的关切,现有法律框架足以充分评价和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的应用及其直接后果,无须额外的统一立法。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立足于现有欧洲法律价值体系,无法妥当回应科林格里奇悖论式的挑战,因为其忽视了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发的深远社会变迁和人类价值重构。应当放弃“一法定乾坤”的立法思路,转而采用更为渐进、灵活的“分散立法模式”,以应对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之外更深远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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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统一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
科林格里奇悖论
人工智能
新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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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ified Legislative Model
Decentralized Legislative Model
Collingridge Dilemm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Emerging Techn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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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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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再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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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岳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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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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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31-4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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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将国家机关和私人组织一体化规范的立法模式。由于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条款具有宣示性、象征性,该法在实质上仍是一部私法规范,属于单一立法而不是统一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权利。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确定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在于,通过基本权利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构建出一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全景图。民法所保护的是权利免受来自私权主体的侵害,而宪法重在保护权利免受来自公权力侵权的风险。民事权利与基本权利不是独立、并行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由基本权利决定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最佳状态是权利与权力实现动态平衡,公民权利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而国家权力又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而不是强行合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应当重点调整公权力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建议优先构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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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基本权利
宪法逻辑
分散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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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undamental Rights
Constitutional Logic
Fragmented Legislative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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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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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寻找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论为视角
被引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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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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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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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7-80,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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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长江流域立法研究”(15ZDB1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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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长江流域有着特殊的生态系统,面临着流域保护的一些特有问题,为长江进行专门立法已经达成共识。目前,在还原主义方法论下,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环境法与资源法分立、部门主导立法、流域立法零散,导致长江流域管理的事权配置困境,各部门、各地方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错位、缺位、越位。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目标实现迫切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建立整体主义方法论,实现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从对抗性立法向合作性立法、从分离性立法向整合性立法的转变。同时,还应客观对待还原论与整体论,将两种方法论的优势合理运用于"长江法"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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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江流域立法
分散立法模式
还原论
综合立法模式
整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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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on for Yangtze River Basin
decentralized legislative mode
reductionism
comprehensive legislative mode
ho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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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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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双碳立法:实践考察、法理阐释与体系化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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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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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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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32-14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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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20CFX065)
湖北省法学会2022年度省级法学一般课题“保障‘双碳目标’的立法实践评估与体系化构想”(HBFXH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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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双碳”目标立法实践呈现出“国家立法回应总体迟缓,地方立法供给比较零星”样态。既有立法存在“分散性立法较多,协调难度大”,“统合性立法缺失,实施成本高”,“专项性立法缺位,威慑效果差”三方面的问题。“双碳”目标的立法困境是立法者采用还原论理念下分散立法模式的必然产物,但要客观理性地评价这一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双碳”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观念蕴含着协同主义、整体主义立法方法论,应在此方法论指导下破解“双碳”目标立法分散化及困境,把法律体系化作为重要路径,采用渐进式立法策略。中国“双碳”目标立法体系化的渐进路径可分稳步推进阶段的协同法、大力推进阶段的综合法、保障实现阶段的强制法三个阶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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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达峰碳中和
分散立法模式
统合性立法
渐进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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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rbon peak and carbon neutrality
decentralized legislation model
integrated legislation
progressive legislative 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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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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