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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其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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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月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4-123,共10页
夫妻任何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源自婚姻身份关系派生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利益既高度重合又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间的适度分离,除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还可... 夫妻任何一方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源自婚姻身份关系派生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利益既高度重合又有相当程度的分离。夫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间的适度分离,除了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还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被允许,是个困难又微妙的问题。《民法典》第1066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财产利益提供新的救济措施。但是,该分割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略偏小,立法也未明确裁判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主要考虑因素及法律后果,将可能导致该制度适用时遭遇困难。基于婚姻的复杂性,参考域外法相关规定,有必要增设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夫妻连续分居3年以上、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夫妻一方宣告破产等情形为法定事由,从而适度扩大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应明确提前分割完毕后,当事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另有约定除外;该分割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当事人已明确告知或第三人知情的除外。通过特定财产制度化解财产争议,以利于保全婚姻,体现《民法典》确立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之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期间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单方请求 法定事由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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