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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模式选择——以指定辩护写入《法律援助法(草案)》为契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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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薇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8-75,共8页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行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为特点的诉讼审理模式似乎将顺理成章地取代行政性审批模式。实则不然,诉讼审理模式不仅与司法现状抵牾,更面临改革成效与成本方面的质疑。鉴于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思路,形成听证程序与准诉讼审理程序相结合的死刑复核程序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死刑复核坚持全面审理、重点审查的原则,形成对被告人不上诉或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而展开的听证程序与被告人就事实问题或重大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而启动的准诉讼程序。该模式的稳妥推进需要诉讼观念扭转、法律制度微调、机构改革等多重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性审批模式 诉讼审理模式 听证程序 准诉讼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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