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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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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俊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9年第4期17-19,共3页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行为 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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