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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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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华子 胡东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89-92,共4页
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存在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和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说二种对立的观点。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认为,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私益股权,股东的直接权益受到瑕疵决议侵害时方享有提诉权,认为赋予股东以... 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存在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和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说二种对立的观点。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认为,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私益股权,股东的直接权益受到瑕疵决议侵害时方享有提诉权,认为赋予股东以公司公益诉权会导致滥诉。这种观点与公司立法的惯例相矛盾,也与公司制度相冲突。实际上,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公益股权,股东对公司享有共有权,对公司遵法守章所提升的商誉享有预期利益与间接利益。现代社会,诉的利益已经从直接利益延展到间接利益;从由现时利益延展到将来利益;由个人利益延展到超个人利益;股东维护公司遵法守章的公益诉求应该得到司法的救济。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只能是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决议撤销之诉 公益股权 股东提诉权 公司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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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适用事由——基于司法适用立场的立法解释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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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0-46,84,共8页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瑕疵 公司决议撤销 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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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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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何秉泽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6期77-92,共16页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逻辑,无法胜任个案裁决的技术,后者意识到裁量驳回的价值判断属性,但多数裁判着眼于单个利益要素,对背后的利益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且适用方法简单,难免恣意。妥当的个案裁决技术需要进一步修正改造“利益衡量”价值审模式,在学理上阐明裁量驳回与决议撤销之诉的体系关系,明晰适用要件,明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在功能定位指引下确定裁量驳回中利益衡量之界限、结构与方式,防止自由裁量权被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撤销之诉 裁量驳回 利益衡量 轻微瑕疵 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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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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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静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9-109,共11页
在德国公司法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指的是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至于决议的构成要件有欠缺。德国《股份法》未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学理上对其分类归属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决议效力种类。德... 在德国公司法学理及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指的是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至于决议的构成要件有欠缺。德国《股份法》未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学理上对其分类归属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独立的决议效力种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曾经作出过决议不成立的判决,但之后却再未出现此类案例,而且有顺应主流观点的趋势。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决议不成立作为一种独立的瑕疵决议效力类型。由于瑕疵决议效力制度的不同,德国公司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中对决议不成立的态度不能为我国的决议不成立立法提供借鉴,但是其对公司法上特殊决议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确认之诉及其判决效力范围的区分,值得我们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决议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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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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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3-158,共16页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这两个要件的体系关联。唯此,裁判者方能对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做实质性价值判断,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之于决议形成的影响力度,进而形成清晰的论理逻辑链条,实现对裁量驳回裁判尺度的妥当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裁量驳回 轻微程序瑕疵 实质影响 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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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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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36-45,共10页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善意相对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登记 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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