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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农转移中的产权利益问题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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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若峰 《现代经济探讨》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2期8-9,70,共3页
在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集体所有的部分农地转移为非农利用,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农地非农占用要有一定的限度,并且必须处理好土地产权转让中的利益关系,其中包括失地和无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这是目前... 在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集体所有的部分农地转移为非农利用,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农地非农占用要有一定的限度,并且必须处理好土地产权转让中的利益关系,其中包括失地和无地农民的转移就业问题。这是目前学界和农民特别关注的现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非农转移 农民利益 土地合作社 土地使用权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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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应成为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原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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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延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15,共2页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因此,土地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性。也...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因此,土地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存在地位的不平等性。也正是基于此,各国法律往往将土地补偿作为进行土地征收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补偿 补偿原则 失地农民 市场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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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管理法》通过 维护农民权益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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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 2019年第9期10-11,共2页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改变新版《土地管理法》主要有哪些修改?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 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改变新版《土地管理法》主要有哪些修改?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一、土地征收:防止随意侵占土地、加大补偿力度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民权益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 土地征收 维护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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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土地补偿管理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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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宫君秋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29-29,55,共2页
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各种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必然会加重城市的空间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近几年来,土地征用速度很快,征用面积数额相对较大,做好土地征用后农村... 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各种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必然会加重城市的空间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近几年来,土地征用速度很快,征用面积数额相对较大,做好土地征用后农村土地补偿分配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将关系到地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乃至事关农村的稳定大局。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深入实际,妥善处理好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偿费管理 土地补偿 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地区经济建设 土地征用 被征地农民 持续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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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农村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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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致富》 2019年第8期52-52,共1页
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读者赵某来电:我户口已不在农村。请问,乡下的农宅能否以父母的名义翻建?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且需要遵循... 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读者赵某来电:我户口已不在农村。请问,乡下的农宅能否以父母的名义翻建?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且需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你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 资格 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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