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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践与创新方向
被引量:
4
1
作者
左停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6-60,共5页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不仅关乎农民福祉,还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当前,由于农村集体“三资”的产权所有和管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管理对象具有复杂性,存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较为滞后、资源...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不仅关乎农民福祉,还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当前,由于农村集体“三资”的产权所有和管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管理对象具有复杂性,存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较为滞后、资源开发和资产利用效率不高、资产运营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需要加快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推动农村集体“三资”分类目标管理,大力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增值,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发挥村级党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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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财产
乡村全面振兴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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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16省份34个县(市、区)调研的实证分析
2
作者
任怡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4,共14页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前各地区的改革实践,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法律表达。通过对16省份34个县(市、区)的118个村(社区)开展实践调研,发现目前各地在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界定、多个人共同继承及继承后份额比例上存在现实困惑。对此,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死亡之时是继承开始时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能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人,化解多人继承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与现行表决规则之间的冲突,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后的继承人存在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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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集体
经营性
财产
收益权份额继承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法
农村
集体
资产股权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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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治理路径探析
被引量:
4
3
作者
颜雅仪
沈云樵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0-59,214,共11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突破了传统法人的分类方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中蕴含了“公共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中营利性功能长期被忽视,造成了农村集体财产资源的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资格取得、内部激励机制设计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改革空间。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其治理体系值得参照。公司治理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利用“公司化”治理思维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创新,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实现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赋能乡村振兴。与此同时,要警惕“公司化”治理带来的风险,杜绝一刀切式地适用公司治理模式,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基础上激活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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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财产
社会资本
“公司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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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被引量:
6
4
作者
陈寒冰
杨遂全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55,共7页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现实中,农村存在宗地权属模糊,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农民集...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现实中,农村存在宗地权属模糊,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以及"农民集体"的工作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厘清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原因,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进行就近耕种管理,而且对构建国家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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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民小组
集体
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财产
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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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践与创新方向
被引量:
4
1
作者
左停
机构
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出处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6-60,共5页
文摘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不仅关乎农民福祉,还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当前,由于农村集体“三资”的产权所有和管理主体具有多元性、管理对象具有复杂性,存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较为滞后、资源开发和资产利用效率不高、资产运营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需要加快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推动农村集体“三资”分类目标管理,大力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增值,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字化,发挥村级党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关键词
农村集体财产
乡村全面振兴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30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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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16省份34个县(市、区)调研的实证分析
2
作者
任怡多
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4,共1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私法制度构造研究”(23YJC820027)。
文摘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前各地区的改革实践,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法律表达。通过对16省份34个县(市、区)的118个村(社区)开展实践调研,发现目前各地在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界定、多个人共同继承及继承后份额比例上存在现实困惑。对此,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死亡之时是继承开始时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能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人,化解多人继承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与现行表决规则之间的冲突,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后的继承人存在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关键词
农村
集体
经营性
财产
收益权份额继承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法
农村
集体
资产股权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operating property revenue right share inheritanc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law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equity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F321.3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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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治理路径探析
被引量:
4
3
作者
颜雅仪
沈云樵
机构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0-59,214,共11页
文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民法典》延续了原《民法总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定位,突破了传统法人的分类方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使其区别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中蕴含了“公共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然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中营利性功能长期被忽视,造成了农村集体财产资源的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资格取得、内部激励机制设计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改革空间。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法人,其治理体系值得参照。公司治理体系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利用“公司化”治理思维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的创新,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实现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赋能乡村振兴。与此同时,要警惕“公司化”治理带来的风险,杜绝一刀切式地适用公司治理模式,在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基础上激活农村集体经济。
关键词
农村
集体
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财产
社会资本
“公司化”治理
分类号
F321.3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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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被引量:
6
4
作者
陈寒冰
杨遂全
机构
周口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55,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
文摘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现实中,农村存在宗地权属模糊,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以及"农民集体"的工作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厘清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原因,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进行就近耕种管理,而且对构建国家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村民小组
集体
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财产
法律主体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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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践与创新方向
左停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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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16省份34个县(市、区)调研的实证分析
任怡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
0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治理路径探析
颜雅仪
沈云樵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4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陈寒冰
杨遂全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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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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