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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权保障原则的根本地位及规范实现 被引量:15
1
作者 管洪彦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9-44,共16页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释适用首先需要厘清其价值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了成员平等、团体自治、分权制衡、适当干预、成员权保障等多元价值原则,形成了层次清晰、逻...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释适用首先需要厘清其价值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了成员平等、团体自治、分权制衡、适当干预、成员权保障等多元价值原则,形成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价值原则体系。其中,成员平等是基础、团体自治是核心、分权制衡是工具、适当干预是手段、成员权保障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坚持权利本位,将成员权保障原则作为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的价值原则之一,旨在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度和规范在成员权保障原则的指引下,围绕成员身份和收益权量化、成员权体系与赋能、成员权行使与实现、成员权保障与救济等方面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综合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成员权保障 价值体系 根本价值 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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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广大农民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 被引量:1
2
《河北农业》 2025年第5期7-8,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5月1日实施,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是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该法的实施对于巩固完善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5月1日实施,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是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该法的实施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深远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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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重构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4
3
作者 宋天骐 房绍坤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7-55,共9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界基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不同认识,对其治理结构形成了“公司构造论”和“国企模仿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颇,或者模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或者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发展的阶段性。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为基础,承认其发展的阶段性,并允许其自主决定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此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自治阶段论”。在观照现实、参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妥当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治理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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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33
4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81,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律属性 特别性 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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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 被引量:10
5
作者 宋天骐 房绍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5-125,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机制蕴含着整体主义基因,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制度构造需要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改革的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不同于传统法人,其理论起点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机制蕴含着整体主义基因,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制度构造需要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改革的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不同于传统法人,其理论起点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理论延伸则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特别性体系予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存在“核心到一般”的体系性联系,其核心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生成的建构性与党领导的民主治理,而社会功能、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一般特别性则内蕴于核心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贯彻兼容性理念,以整体主义为基础,坚持集体所有制与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协调普适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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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与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 被引量:9
6
作者 王洪平 纪力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0-90,共11页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部分地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限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丧失的法定标准,对不完全成员权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界定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之份额权的性质,基于份额权的一身专属性,否定了份额权的可退出性、可赎回性、可转让性、可抵押性、可继承性。未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完全成员权 收益分配权 份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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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及其制度效应 被引量:7
7
作者 宋天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3-114,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体系,应当跳出既有的三种研究路径,即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与从具体到具体的研究路径,转向以人与财产为体系性要素的构建路径。人的特别性强调成员的身份性,财产的特别性强调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其他特别性则围绕此二元要素与治理机制的构建展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的制度效应在于:一方面,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构造主线,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界分三类涉农特别法人的制度功能,调试不同类型集体财产的经营管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性体系 成员身份性 集体财产公有性 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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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实践价值
8
作者 王峥 《农村农业农民》 2024年第22期43-45,共3页
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规范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务行为,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能够有效指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参与农... 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规范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务行为,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能够有效指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避免违规干预经营、损害农民利益,进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 职务犯罪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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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
9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6年第3期99-113,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并凸显相对于参股设立公司而言的比较优势,但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惠顾、按惠顾返还为主分配盈余、以一人一票为主的民主表决等核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政资金等经营性财产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经由参股兼具“出租+出资”或“出借+出资”双重属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满足成员惠顾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要求,而且能够符合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引导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股,在决议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等方面既能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又可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社中表决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股设立 惠顾返还 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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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许明月 郭瑶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60-274,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重要工具,攸关成员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的实现,其效力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重要工具,攸关成员权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的实现,其效力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思形成行为,其效力基础在于该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在团体自治基础上做出的行为。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包括判断决定效力状态的全过程,涉及决定是否成立、有效、可撤销及无效等。当前,在成员大会决定效力的认定上,仍存在诸多理论疑难与实践困境:其一,由于司法权介入成员大会决定边界不清,司法实践普遍将成员大会决定的效力认定排除在司法权主管范围之外;其二,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成立认定没有直接法律依据,成员大会决定的成立生效与效力认定未进行明确区分;其三,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撤销规则不明确,成员大会决定可撤销的认定不统一;其四,由于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规则缺失,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与适用的法律依据混乱。针对这些困境,亟须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效力认定规则的逻辑进路,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借鉴:首先,应廓清司法权介入成员大会决定的边界,明确司法权能否介入、何时介入以及介入的适度性问题,以确保司法权干预的合法性与适度性。其次,应区分决定成立生效与效力认定,从主体和程序方面完善成员大会决定的成立要件,规范并准确认定决定效力形态。再次,应进一步完善成员大会决定的撤销规则,以侵害成员合法权益为撤销的正当事由;权衡自治与法治的要求并慎重撤销成员大会决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撤销请求权的适格主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为依据明确成员受侵害的权益范围;以已经生效的成员大会决定作为撤销对象;明确法院仅对成员大会决定是否撤销作出裁判,进而为成员权利救济提供明确指引。最后,应构建成员大会决定无效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通过体系化建构成员大会决定效力认定的规则体系,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大会决定 效力认定 村民自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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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规制 被引量:10
11
作者 沈理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从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质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之目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吸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并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赋予地方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成员资格认定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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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内涵解释 被引量:8
12
作者 韩秀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5-116,共12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序,每一重宪法秩序又包含着二元因素。依据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解读所形成的框架,农民可以解释为作为集合性概念的农民和作为公民概念的农民,农民集体可以解释为自治的村民集体和经营的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经营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设计需要面对由村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等主体构成的复杂体制,否则难以保证立法的质量。从宪法角度解释相关概念,就是试图为立法活动提供宪法资源和宪法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宪的三重秩序 农民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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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6
13
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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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 被引量:3
14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91-105,共15页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并规定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由此引发集体资产股份未来的存续空间和规范路径问题。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应当优先选择将资产股份改为收益权份额的替代路径,慎重选择将资产股份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的外置路径,以将登记证书有效期限续期使资产股份规则部分有效的内置路径作为备选路径;外置路径中将成员股直接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不如将成员股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中的集体股。优先选择路径中应当完善收益权份额量化、权能、管理等制度构造;备选路径中应当矫正资产股份固化、继承权能、外部投资等制度规范。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允许提前改变资产股份的现行内置规范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社 集体所有权 收益权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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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法定与自治空间:以农文旅融合为例
15
作者 姜红利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6年第2期241-251,共11页
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定框架构建“成员资格、分配范围、分配依据、分配顺序”四重刚性约束体系,自治空间涵盖通过组织章程、集体决议及约定形式扩展认定集体收益分配主体、制定分配收益权益动态清单、细化股份类型和分配比例及... 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定框架构建“成员资格、分配范围、分配依据、分配顺序”四重刚性约束体系,自治空间涵盖通过组织章程、集体决议及约定形式扩展认定集体收益分配主体、制定分配收益权益动态清单、细化股份类型和分配比例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退出和约定强制退出。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主体包括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通过成员大会意定的外来主体;法定客体是经营性资产收益,可依自治程序通过动态权益清单构建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文化价值的混合型收益;集体分配收益权退出包括成员身份法定退出和自愿退出,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与外来主体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和约定强制退出。农文旅融合集体收益分配权纠纷包括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在一定情形下可享有有限的决议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文旅融合 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自治 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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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诉权的组织法配置:法理、实践和解释性构造 被引量:9
16
作者 赵新龙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1-134,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依据划分形成的三种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沿着以撤销权保护成员权益、以代表诉权保护组织权益、以行政行为监督决议合法性的进路展开,尚存撤销诉讼规则错裂、代表诉讼规则疏漏、决议纠纷可诉性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仍有极大解释空间。应结合集体成员诉权原理构设侵权诉讼、代表诉讼和决议诉讼,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法官采取扩张性解释拓展细化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成员诉权 代表诉讼 自益权诉讼 共益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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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基于16省份34个县(市、区)调研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3
17
作者 任怡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104,共14页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 作为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办法》的重点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涉及收益权份额的代际传承,关乎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实利益。为实现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权能,亟须全面审视目前各地区的改革实践,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的法律表达。通过对16省份34个县(市、区)的118个村(社区)开展实践调研,发现目前各地在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界定、多个人共同继承及继承后份额比例上存在现实困惑。对此,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死亡之时是继承开始时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能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人,化解多人继承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与现行表决规则之间的冲突,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后的继承人存在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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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 被引量:7
18
作者 宋天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6,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收益 收益分配权 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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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逻辑起点、政策要义及入法路径 被引量:61
19
作者 靳相木 王海燕 +1 位作者 王永梅 欧阳亦梵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9-14,共6页
研究目的: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起点及政策要义,并探索其入法路径。研究方法:文义解释、结构解释和原意解释。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思路是针对"两权分离"架构下宅基地改革无法破... 研究目的: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起点及政策要义,并探索其入法路径。研究方法:文义解释、结构解释和原意解释。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思路是针对"两权分离"架构下宅基地改革无法破解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架空"其物权性这一突出问题提出的,它以既要坚持宅基地制度的农村住房保障功能,又要让宅基地活起来为改革目标,以打破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既是身份性居住保障权又是物权性财产权"两权复合"的结构为改革突破口,以宅基地资格权独立成权并承载农民居住保障功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转型纯化为典型用益物权并承载资产功能为主要改革内容。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首先应在《民法总则》列举的民事权利类型这个坐标系中对宅基地"三权"分别进行定性,确定其各自所归属的权利类型,在此基础上,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成果联接融入相应的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 宅基地 身份权 物权 集体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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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被引量:9
20
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6-157,共12页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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