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3篇文章
< 1 2 7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研究——基于“土地征收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研讨会”的思考 被引量:24
1
作者 陈美球 廖彩荣 +4 位作者 冯广京 王庆日 蒋仁开 张冰松 翁贞林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8-64,共7页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而成员权的高含金量决定了成员身份认定的复杂性;(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与特征表现为:土地是维系成员权的根本,成员权的财产边界意识强烈,成员权强调"家庭"单元,社会成员权应优先于经济成员权,成员权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研究结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遵循自治性、保障性、唯一性和尊重性4个基本原则;(2)成员认定及成员权内涵界定,应综合考虑户籍、承包权、权利义务、土地保障等多种因素;(3)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平衡;(4)土地征收中成员权的实现要坚持村级留存和直接分配两个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实现 补偿分配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浅析
2
作者 张玉龙 《农业展望》 2015年第12期20-22,共3页
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期,城乡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使得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用量不断增加,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分配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加,其根源主要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问题。研究中国有关农村法... 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期,城乡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使得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用量不断增加,且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分配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加,其根源主要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问题。研究中国有关农村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特征、属性、内容、关系以及有关影响进行研究,并对未来形势进行展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特征 属性 内容 关系 影响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基于“股东权”视角分析 被引量:33
3
作者 臧之页 孙永军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5-74,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具有类公司化的属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我国对农村广泛存在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法人,具有类公司化的属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我国对农村广泛存在的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看属于"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体的权利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其中自益权包括生产经营设施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股份分红权等;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知情权等民主方面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救济,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代位诉讼、知情权诉讼等方式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股东 自益 共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权保障原则的根本地位及规范实现 被引量:3
4
作者 管洪彦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9-44,共16页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释适用首先需要厘清其价值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了成员平等、团体自治、分权制衡、适当干预、成员权保障等多元价值原则,形成了层次清晰、逻...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释适用首先需要厘清其价值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了成员平等、团体自治、分权制衡、适当干预、成员权保障等多元价值原则,形成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价值原则体系。其中,成员平等是基础、团体自治是核心、分权制衡是工具、适当干预是手段、成员权保障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坚持权利本位,将成员权保障原则作为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的价值原则之一,旨在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需求并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度和规范在成员权保障原则的指引下,围绕成员身份和收益权量化、成员权体系与赋能、成员权行使与实现、成员权保障与救济等方面构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综合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保障 价值体系 根本价值 解释适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引量:5
5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28,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为因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请取得方式增设成员大会表决或费用交纳等要件;对于成员资格依法保留的七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认定其成员资格,不得增设其他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依法作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决定,内容违法的决定无效;内容违反章程的决定可撤销。成员大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其决定不成立;成员大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其决定可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要素 决议行为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规范逻辑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
6
作者 罗瑞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5-63,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会产生退出集体产权及组织的法律后果。其成员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为主、严格限制法律强制退出、同时尊重集体自治退出的原则。其成员退出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退出制度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动。以自愿申请退出为主线,可以将“三权”退出纳入成员退出程序;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可以通过集体自治方式要求成员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权”退出的实现。成员退出的协商补偿机制和保留财产权益的补偿方案,有利于弥补“三权”退出制度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退出 “三”退出 退出补偿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研究
7
作者 高飞 朱婷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28,共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自愿退出 法定退出 补偿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程序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研究
8
作者 吴昭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101,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1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的规定属于新设制度,对其研究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确认成员身份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是成员身份和能否享有一系列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相关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1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的规定属于新设制度,对其研究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确认成员身份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是成员身份和能否享有一系列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相关性,在程序上应将其归为确认之诉而不是非讼案件,其实质是引入国家强制力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内部治理问题。立法未采取“先政府处理,后行政诉讼”的路径,成员身份确认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实行非协议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可审制度,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单纯请求确认成员身份的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在二级案由“所有权纠纷”项下新增三级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列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之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仲裁 诉讼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解释论 被引量:2
9
作者 单平基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9,共11页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取得;成员大会的决议不应均采取绝大多数决,否则会导致决议难以形成,应允许章程对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进行区分,前者采取多数决,后者采取绝大多数决。同时,要警惕出现成员代表大会绕过成员大会表决的情景。从执行机构看,对理事长或理事的选任,不应以成员为限;理事会表决并非一定要采取多数决,意味着总人数不限于单数。从监督机构看,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规定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设置权限宜交由章程规定,且监事的选任应不受成员身份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应考量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非采用单一的治理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治理结构 成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与确认规则探析——以基本生活保障因素为核心
10
作者 陈思梦 姜硕 《江西农业》 2025年第14期158-160,共3页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特殊意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基于社会生活的变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功能特别性,应构建起以基本生活保...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特殊意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基于社会生活的变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功能特别性,应构建起以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动态确认路径,同时,面对其内涵不明、确认主体履职能力较差等现实困境,应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进行多层次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户籍 基本生活保障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行权”的规范成因与理性回归
11
作者 叶呈嫣 郑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8,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其成因主要包括“家户制”文化的内生动力、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成员权制度始终粗糙以及受到改革开放前“政法法学”理念的影响。在集体成员权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这种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还将长期保留,这既是由制度变迁逻辑中显示出来的强大文化惯性与功能属性所致,也是基于我国“家户制”传统本源等历史文化的理性回归。在重视文化惯性的前提下,亦应正视“以户行权”之痼疾,即集体成员依赖于“户”并长久地受制于“户”、成员个体的成员权也易隐匿于“户”,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现代财产法追求的产权明晰等目标,“农户”不应被认定为成员权之权利主体,未来应以完善成员权制度等作为改革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农户 集体土地所有制 利主体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法律限定与实现进路
12
作者 杨青贵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5-36,共12页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 经济职能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基于实现经济职能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制约,为更好实现主体功能和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限制非经济职能。非经济职能在现行法上由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以及支持和配合实施乡村治理等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构成。通过严格限制特定的公共利益这一法益指向,将职能设定的依据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益目标锁定非经济职能范围,是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理论进路。分析结果显示,结合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行村、组两级集体事务的实践惯性,宜采取代理理论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和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济职能的履行主体,并禁止将非经济职能全部剥离后交给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按照差异化实现路径,一般性的非经济职能宜采取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协作履行的思路,纳入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框架;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规制权的定位及其谦抑性要求,采取以激励性规制或间接性规制为主、强制性规制或直接性规制为辅的规制手段,依法履行特殊性的非经济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济职能 公共利益 集体规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行为的法律控制
13
作者 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70-87,共18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也可以选择以集体财产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而非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合伙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也可以选择以集体财产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而非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只不过不得对被投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代行所有权的集体财产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还须满足相应主体法和登记法关于出资形式和财产权转移规则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应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没有投资代表权。如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投资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投资行为 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4
14
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治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3
15
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被引量:2
16
作者 温世扬 刘昶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39-253,I0008,共16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户籍 成员 折股量化 实际生产生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被引量:2
17
作者 房绍坤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4-56,F0002,共14页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须经过前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豁免该程序。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成员,适格被告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权利的限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适格当事人 案件审理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规制 被引量:6
18
作者 沈理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从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质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之目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吸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并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赋予地方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认定 立法规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45
19
作者 温世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3-153,共11页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自益 共益 财产性 非财产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的法律表达——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前 被引量:12
20
作者 张先贵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25,共11页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退出条件 退出方式 退出程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7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