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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规范逻辑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
1
作者 罗瑞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5-63,共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成员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实质上即为农民集体成员退出,会产生退出集体产权及组织的法律后果。其成员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为主、严格限制法律强制退出、同时尊重集体自治退出的原则。其成员退出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退出制度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动。以自愿申请退出为主线,可以将“三权”退出纳入成员退出程序;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可以通过集体自治方式要求成员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权”退出的实现。成员退出的协商补偿机制和保留财产权益的补偿方案,有利于弥补“三权”退出制度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退出 “三权”退出 退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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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引量:5
2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28,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情形。其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为因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请取得方式增设成员大会表决或费用交纳等要件;对于成员资格依法保留的七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无条件认定其成员资格,不得增设其他要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依法作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决定,内容违法的决定无效;内容违反章程的决定可撤销。成员大会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其决定不成立;成员大会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的,其决定可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要素 决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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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研究
3
作者 高飞 朱婷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28,共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成员身份,将不再享有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财产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补偿规则的内容较为粗略,以致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决策制度和成员退出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均面临实践的挑战,应当系统解读其中与成员退出相关的法律规范,确立成员退出的补偿标准,明晰成员退出的补偿方式,细化成员退出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成员退出补偿规则实施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化解成员退出补偿的实践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自愿退出 法定退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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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4
4
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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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研究
5
作者 吴昭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101,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1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的规定属于新设制度,对其研究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确认成员身份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是成员身份和能否享有一系列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相关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第1款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的规定属于新设制度,对其研究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确认成员身份案件虽然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是成员身份和能否享有一系列的民事权益具有直接相关性,在程序上应将其归为确认之诉而不是非讼案件,其实质是引入国家强制力解决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内部治理问题。立法未采取“先政府处理,后行政诉讼”的路径,成员身份确认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实行非协议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可审制度,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单纯请求确认成员身份的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在二级案由“所有权纠纷”项下新增三级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列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之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仲裁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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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与确认规则探析——以基本生活保障因素为核心
6
作者 陈思梦 姜硕 《江西农业》 2025年第14期158-160,共3页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特殊意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基于社会生活的变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功能特别性,应构建起以基本生活保... 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具有特殊意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基于社会生活的变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功能特别性,应构建起以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动态确认路径,同时,面对其内涵不明、确认主体履职能力较差等现实困境,应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进行多层次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户籍 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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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3
7
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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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被引量:2
8
作者 房绍坤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4-56,F0002,共14页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须经过前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豁免该程序。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成员,适格被告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权利的限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适格当事人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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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行权”的规范成因与理性回归
9
作者 叶呈嫣 郑里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7-158,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性以及非财产性的复合型成员权,集体成员个人需借助其所在“农户”实现成员权,即“以户行权”。该权利行使规则在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均得以保留,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亦对此规则加以沿袭。其成因主要包括“家户制”文化的内生动力、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成员权制度始终粗糙以及受到改革开放前“政法法学”理念的影响。在集体成员权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这种特殊的权利行使规则还将长期保留,这既是由制度变迁逻辑中显示出来的强大文化惯性与功能属性所致,也是基于我国“家户制”传统本源等历史文化的理性回归。在重视文化惯性的前提下,亦应正视“以户行权”之痼疾,即集体成员依赖于“户”并长久地受制于“户”、成员个体的成员权也易隐匿于“户”,这些现实问题不可回避。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现代财产法追求的产权明晰等目标,“农户”不应被认定为成员权之权利主体,未来应以完善成员权制度等作为改革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 集体土地所有制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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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规制 被引量:6
10
作者 沈理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从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质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之目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吸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并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赋予地方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认定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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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研究——基于“土地征收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研讨会”的思考 被引量:24
11
作者 陈美球 廖彩荣 +4 位作者 冯广京 王庆日 蒋仁开 张冰松 翁贞林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8-64,共7页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 研究目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及其在土地征收中权益的实现途径分析,以期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基础参考。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与系统推理。研究结果:(1)成员资格的认定及内涵的界定,是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而成员权的高含金量决定了成员身份认定的复杂性;(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与特征表现为:土地是维系成员权的根本,成员权的财产边界意识强烈,成员权强调"家庭"单元,社会成员权应优先于经济成员权,成员权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研究结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遵循自治性、保障性、唯一性和尊重性4个基本原则;(2)成员认定及成员权内涵界定,应综合考虑户籍、承包权、权利义务、土地保障等多种因素;(3)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平衡;(4)土地征收中成员权的实现要坚持村级留存和直接分配两个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实现 补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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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被引量:8
12
作者 郑毓枫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33-35,共3页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以合法性、综合考虑、社会保障等...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以合法性、综合考虑、社会保障等为原则,将实际权利义务为主,社会保障等为辅作为复合认定标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认定其成员资格的主体,同时明确规定公开透明的认定程序,并完善资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认定 复合标准 主体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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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抉择 被引量:72
13
作者 高飞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7-45,191,共10页
为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的难题,当前主要是通过地方立法、人民法院文件和村规民约来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这造成了规范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制定依据、社区自治程度高而缺乏有力制约、... 为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的难题,当前主要是通过地方立法、人民法院文件和村规民约来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这造成了规范效力层次低且缺乏制定依据、社区自治程度高而缺乏有力制约、认定标准不统一而缺乏基本共识的困境。导致成员资格认定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集体资产的功能定位不清、社区自治的组织性质混淆和利益分配的公平观念不彰。针对此种现象,通过平衡强制与自治理念,应当在国家立法中确立以户籍为原则、以基本生存保障为补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取得与丧失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认定标准 户籍 基本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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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理解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引量:11
14
作者 郭天玉 崔利兴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64-66,共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农村涉地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内外相关同行及专家意见,以及参照全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法,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概念理解和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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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 被引量:53
15
作者 刘竞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1-162,共12页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成员资格的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界定谁是集体资产的实际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员资格应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意思自治、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的依据。从私法规范的路径分析,成员资格是农民让渡财产权于集体获得的身份或地位,是农民财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转化形态。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成员即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和积累有贡献者或持有集体“资产份额”者。因此,是否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是成员资格得丧变更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资产份额 户籍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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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8
16
作者 许明月 孙凌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45-256,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成员身份确认 成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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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被引量:4
17
作者 孙承毅 刘天增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7期12-13,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近年来随着这两部法律的深入贯彻,特别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经营权已上升为物权之后,广大农民依法保护土地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资格 土地承包关系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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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的法律表达——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前 被引量:12
18
作者 张先贵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25,共11页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股权 退出条件 退出方式 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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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规范约定与有效抗辩——基于12省31个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诉讼案件的阐释 被引量:7
19
作者 陈永蓉 唐鸣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16-121,共6页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限制户口迁入和强制要求迁出,在庭审中提出"民主自治"等理由来否定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法律保障"法定情形"下获得的成员资格,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现其...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限制户口迁入和强制要求迁出,在庭审中提出"民主自治"等理由来否定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法律保障"法定情形"下获得的成员资格,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现其权益的义务,不能约定排除。法定情形之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四个路径规范约定成员权益,作为被告还可从五个进路依法充分行使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益 村规民约 有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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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逻辑——基于广东省三个村的调查 被引量:9
20
作者 石敏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CSSCI 2016年第1期82-90,共9页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人口的流动,集体经济组织边界模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基层社区的实践出发,调研广东汕头市信宁村、赤隆村和揭阳市梅兜村三个村,深入调查村民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从调查结果来看,"户口...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人口的流动,集体经济组织边界模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基层社区的实践出发,调研广东汕头市信宁村、赤隆村和揭阳市梅兜村三个村,深入调查村民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从调查结果来看,"户口是否在农村、是否是农业户口和是否长期居住在农村"成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标准。成员权认定嵌入社会关系中,除国家法律和政策逻辑外,还受到村民乡土逻辑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转向如何调节和处理村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而不能自上而下统一干预和规定成员权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乡土逻辑 国家政策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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