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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部传统农区宅基地退出农户产权实施行为研究——基于金寨、余江、宜城的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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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郁玲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44-54,共11页
产权界定不等于产权实施。研究宅基地退出农户产权实施行为形成机理及优化路径对于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实现、落实农户产权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我国中部传统农区安徽金寨县、江西鹰潭市余江区和湖... 产权界定不等于产权实施。研究宅基地退出农户产权实施行为形成机理及优化路径对于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实现、落实农户产权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我国中部传统农区安徽金寨县、江西鹰潭市余江区和湖北宜城市的实地调查,采用粗糙集理论、K-means聚类和分位数回归等分析方法研究了宅基地退出农户的产权实施行为。研究发现,在中部传统农区,宅基地退出农户产权实施的行为有主动实施、象征性实施和被动实施之分,且主动实施的农户仅占20.19%,大部分农户处于“被安排”、“推着走”状态。同时,农户产权实施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宅基地退出方式、不同就业类型和不同收入水平下均呈现异质性特点。农户个体及家庭特征、宅基地资源禀赋以及各地退出政策的执行状况是影响农户产权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实践中不仅需要以法定形式清晰界定农户对宅基地的产权权利及权能,更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激励政策。相关政策应在产权实施行为强度不同的农户间有所差别,应重点关注纯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也应体现村庄的地区差异。而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产权交易市场,赋予农户可预见、可实现的宅基地权益财富空间,是鼓励农户积极实施产权、践行宅基地产权权利的根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农户产权实施行为 中部传统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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